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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假冒房产证,骗取拆迁补偿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3 14:02:35


    近日,齐市龙沙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未遂案件。

    2004年,被告人张某购买坐落在齐市龙沙区某村的他人房产及院落一处并进行了改建。后听说该村将动迁时张某于2008年年末找到刘某(已判刑)为其两处无照房屋办理房产执照,并给刘某人民币37000元作为费用。刘某取得盖有公章的空白《房产执照》及《黑龙江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后,由其填写交给张某。2011年,被告人张某在齐市龙沙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将上述两本房照复印件提交,上述两本房照面积按有照计算净值人民币4080000元。2011年12月29日,齐市龙沙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张某之妻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确认被告人张某建筑物(无证、临时)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378159元,与有照计算净值人民币4080000元的差额为人民币2701841元。

    龙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明知其房屋建成后按照规定已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听说可能动迁后仍出资让刘某为其办理,刘某取得盖有公章的空白《房产执照》及《黑龙江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后自行填写交与张某。张某明知内容虚假,在动迁过程中仍将《房产执照》及《黑龙江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与齐市龙沙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企图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差额,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经评估确认张某的房产按有照计算净值人民币4080000元,齐市龙沙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张某之妻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确认被告人张某建筑物(无证、临时)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378159元,差额部分人民币2701841元应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诈骗数额。被告人诈骗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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