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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妨害公务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7-03 14:03:49


    近日,齐市龙沙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被告人王某2006年3月因故意伤害被甘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同赵某(另案处理)乘坐李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某单行道时,被执行公务的交警大队民警拦截,在民警进行询问工作时,引起赵某的不满,同交警张某发生口角并将张某从执法车内拽下,同李某用拳头击打张某,王某见状上前踢打张某,被张某当场抓获。

    龙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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