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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起纠纷达成和解 履行后反悔索赔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7-03 14:46:11


业主叶某对住宅装修时存在的瑕疵,与承揽方协商后达成解决方案,但履行后叶某感到很吃亏,不顾他人劝说,又执意到法庭上一比高低。2012年6月26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承揽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叶某财产损失120元,同时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中旬,叶某聘请汝南县古塔办事处农民李某对其购买的汝南县康宁新城住房进行木工装修。双方口头约定:装修时,必须按规定装修,不得浪费材料以及不得损坏其他材料,工钱为2400元,但在实际施工时,李某未按叶某要求进行装修,致使卫生间柱子不符合叶某与物业公司室内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装修壁柜门时,李某把灯泡挂在叶某已经装好的门上,致使原告价值220元的门上烤出一个直径5厘米左右圆形印迹。双方因质量发生争执后,2012年1月10日,双方达成工钱降为1800元,叶某先给付工钱1500元,如果李某将损害的门予以更换,则叶某再付300元补足1800元的意见。后叶某又发现一把门销损坏(价值120元),双方又起争执。有人劝说叶某,对这些小问题不要再小题大做,但叶某称为争一口气,执意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222元及自费重做保护架和玄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故被告对原告房屋装修时,在卫生间柱子包装、使用灯具不当致使门烤损等方面存在瑕疵,造成原告一定损失,但随后原、被告双方重新协商后,对酬金进行了酌减,即从2400元降为1800元,且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对于主张除门销之外的损失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重做保护架和玄关,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做的保护架和玄关不符合约定,且原、被告双方重新协商时未约定被告重做保护架和玄关,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履行协议后新发现一把价值120元的门销损坏,被告应予赔偿,被告辩称原告欠有被告工钱,均不予赔偿,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讯 (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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