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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第三次被提请审议 工作类居留证有效期最短90日

发布时间:2012-07-04 15:02:25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第三次被提请审议  

工作类居留证有效期最短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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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6-27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出境入境管理立法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被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规定,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的最短时限为九十日。

  今年4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北京市调研,并就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原草案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外国人来华短期工作,期限经常在半年以下,对这类来华短期工作的外国人,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可以签发有效期短于一百八十天的居留证件,这种作法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

  原草案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此项规定涉及国际法同国内法的关系和国家法律主权,不应笼统规定国际条约在国内优先直接适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我国已明确对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通过转换为国内法的方式适用。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

  原草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的边界管理协定对边民往来作出规定。

  现实情况是,现有的依据边界管理协定制定的边民往来规定,有的是法规、规章的形式,也有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边民往来是国家出入境制度的重要方面,应当将地方制定的规定限定为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普通签证的类别由国务院规定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原草案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申请普通签证的事由包括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多个方面,涉及部门较多,其中人才签证是本法新增加的签证类别,涉及我国引进海外优秀人才战略的实施,应当由国务院规定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外国人工作应当取得工作许可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原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查验应聘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外国人来华工作,首先应由拟聘用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作许可,其工作单位必须与工作许可注明的单位相一致,不能持该许可到其他单位工作。建议维持现行做法,并在该条中明确由国务院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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