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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社会中的刑事法制与法传播

发布时间:2012-07-04 16:04:18


多元社会中的刑事法制与法传播  

( 2012-06-27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书斋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法律传播提出更多的挑战,但也提供了新的机遇。在很多案件的处理上,如何直面公众对法律和法制提出的质疑,需要通过良好的法律传播途径加以澄清和化解,而这依赖于良好的法律传播意识和手段  

  □时延安

  回顾2011年最受关注的刑案,能够清晰地看出个案中所反映的各种社会矛盾。每一案件所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看似纠结、缠杂,但揭示其背后的利益纷争和诉求,可以清晰透视这个社会中的各种病灶。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如同外科手术一样,剔掉社会肌体小的肿瘤,或者为社会肌体不健全或者残缺的部分装上了“义肢”。不要小看个案的处理,如人体内神经系统一样,一个小的手术都会在不同程度上使所有神经形成连锁式的震颤,一个案件的处理也会有同样的效应,更何况是这些波及面之大、触及社会问题之深、后续效应之持久的有影响力案件。犯罪现象,总是社会现实中最为负面、最为极端的表现,而关注犯罪现象,实际上也就是关注社会中不正常的或者不太正常的、作为个体的人。处于同一个社会,他们选择通过侵害别人的利益作为表达其个人意志、实现其利益的方式,其动机形成、行为设计、选择对象以及外在约束缺失,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检讨的问题。对于他们,社会当然要施以谴责、国家当然要施以刑罚,不过,仅靠谴责和刑罚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检讨:在他们犯罪整个过程中,社会究竟是否应该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通过反思这些案件,有如体检一样,可以发现社会肌体是否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大的病患。

  对2011年刑事案件热点进行归纳,我们可以找到四个关键词。这四个关键词所代表和反映的各种法律的和非法律的问题,也是紧密相连,共同标识着这个时代最显著的特征。

  一是风险。科技进步为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越来越多的风险。当下人们出于对各种风险的担心,就更加期待通过更为严密的规则形成控制,如此也就对公权力形成更多期待,公权力随之膨胀就成为顺应民心之举。在这样的背景下,素来自居“后盾法”的刑法也被新的学说“怂恿”着往前冲。恰恰在一个风险日益增多的社会,刑罚权更应保持克制,切忌冲动、妄为。在中国社会,能够对人产生影响和约束的、合法且正当的手段还很多,刑法不必充当“马前卒”。社会风险增多,既非偶然也非异象,完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由此必然需要相应的、新的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首先应当是行政性、管理性的规则,而实施这些规则也不一定依靠公权力,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其他约束力量而加以实现,公权力只应发挥“关键先生”的作用。“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一大热点,由此为当年刑事案件数量的提升作出巨大“贡献“。按照“风险刑法”的理论推演,相似的、具有严重风险的行为都该规定为犯罪,如此一来,政府应该建设更多的看守所、拘役所和监狱,而社区里也将迎来更多的刑满释放犯或者缓刑犯。就“醉驾入刑”对刑事法制的影响,着实可以进行一次实实在在的实证分析,测量一下这场“蝴蝶翅膀扇动”所引起的各种效应。

  二是死刑。对什么样的人该适用死刑,在2011年成为一个公共讨论的话题,其“引信”就是“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刑法第48条只是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模糊的标准来区分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而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竟无从寻觅客观标准。“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就说明了这一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界限不清,不同法院裁判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甚至随意性。人民法院推动量刑改革时日已久,然而在死刑量刑问题上,仍是笼而统之。最高法院虽然可以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标准,然而如此只解决了一个问题:设定了不杀的标准;而该杀的标准,其却无法予以设定。在尚有死刑的情况下,不分青红皂白的“不杀”丝毫不利于正义的实现。正因为死刑问题太重要,法院通过审判要告诉公众,法院适用死刑的规则和标准是什么,要向公众交代:凭什么要判处一个人死刑,又为什么不适用死刑。死刑是恶的,死刑的适用就是“以毒攻毒”。或许某一天社会肌体健康了,自愈能力增强了,我们才不需要这种方式来抚慰社会。

  三是民生。当下,土地问题、资本问题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两大“策源地”,但民生问题却远不止这些,由民生问题而引发的刑事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强迫劳动罪的完善,即刑法立法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全国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下旬开始的“打四黑除四害”的专项行动,重点之一就是“地沟油”、“瘦肉精”为代表的严重损害食品卫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这个专项行动的出发点与民生紧密相关。在回顾2011年中发生的危害民生的数起大案时,其危害之广、害人之深、手段之卑劣,无不令人切齿痛恨,监管部门及人员之怠责、荒政,更令人痛心疾首。

  四是国际合作。在2011年,从刑事法律合作方面的成功案例,能够看到中国对外刑事合作事务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典型案例就是“赖昌星归来”,它意味着中加刑事法律合作终于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整个全球化的过程中,法制的国际化亦是不需争辩的事实,即便传统上被认为与国家主权紧密联系的刑事法制也在经历着国际化的进程。一方面,国内刑事法制在诸多人权保障标准上要向国际水平看齐,与已有的各种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是更为现实的一面,就是在开展国际刑事合作方面,势必要兼顾合作另一方国家的法制现状和法治水平,其中最为主要的内容,就是对方法制为人权保障所设立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机制。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法律传播提出更多的挑战,但也提供了新的机遇。在很多案件的处理上,如何直面公众对法律和法制提出的质疑,需要通过良好的法律传播途径加以澄清和化解,而这依赖于良好的法律传播意识和手段。本书编写的宗旨,就是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理性的对话,以促进、推动人们对法制和法治的共识。积土成山、集腋成裘。或许十年后,我们再翻开这本小书,从彼时看此时,会有一种感慨:我们的法治总是在一点一滴中不断进步的。

(本文为《大案隐喻》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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