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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致15名学生溺死校车司机获刑 司机当庭痛哭称愿以命换命

发布时间:2012-07-05 15:05:44


曾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江苏省丰县“12·12”交通事故案,今日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洪旭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12月12日17时30分左右,洪旭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接送首羡镇中心小学回家的学生,沿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南300米处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避让一辆人力三轮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入道路西侧水沟内,致乘坐该客车的15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受伤。

  据了解,洪旭参与抢救学生后离开现场,于当日20时许到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供述了不法事实。案发后,因洪旭无赔偿能力,丰县人民政府已和死亡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了代偿救助协议,赔偿每名死亡学生502612.5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洪旭犯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则以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辩护。

  洪旭在庭审中一直低头,并多次痛哭,最后陈述阶段,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和愧疚:“我有罪,我认罪,我对不起那些学生,对不起学生们的家长,我愿意用我的命去换回他们的命。”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国家整治校车交通安全期间,无证驾驶大客车接送小学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洪旭虽积极抢救伤者,并有投案自首情节,但本案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因此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后果,遂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洪旭表示认罪服判。

文章出处: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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