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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锋:对法律无所敬畏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布时间:2012-07-08 14:13:50


观点阐述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 

  时间:6月29日 

  地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背景:在建党九十一周年之际,结合中央政法委在全国部署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钱锋就法官如何坚守法律底线讲了一次党课

  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法官对党、国家和人民的忠诚,落脚于对法律的忠诚。法官对法律忠诚,对党、国家和人民忠诚,相生相伴,不可割裂。法院、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体现为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坚守法律三个层次。其中,信仰法律是精神灵魂,敬畏法律是内心准则,坚守法律是客观实践。只有真正信仰法律、敬畏法律,才能真正地坚守法律。只有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实实在在地坚守法律,才是真信法、真敬法。

观点一:信仰法律是精神灵魂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而只是僵死的法条,秩序、理性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国家就会乱套。法律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本身就是执政党意志、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信仰生力量,忠诚育勇气,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对法律的信仰,就是在审案做事过程中,心里时刻装着法律,以法律为做人、做事、做官的底线。

  法官、法院领导干部首先要守法,在业内外活动中做守法的楷模,心怀法度,善守其本,不做违法之事。在办案过程中更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保持高度的司法理性。法官不依法,天地难容。对法院和法官而言,法律就是“天”,执法办案就是“地”,法院、法官不依法,难以立足于天地之间。这是重庆法院的一种文化,应该根植于每名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的心灵深处。

观点二:敬畏法律是内心准则

  有敬畏才能善守信仰。对法律无所敬畏,不把党纪国法当回事,甚至违法乱纪,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治精神在司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指导思想、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刑事诉讼基本架构等。这些法治精神,对法官来说就是金科玉律,就是精神和行为的双重底线。

  有人认为,法治精神不过是写在文件中,说在口头上,是用来“忽悠”的,是无形的、虚化的,而个别人的命令、干涉甚至错误指示,则是有形的、现实的,必须照办的。但结果恰好相反:法治精神才是永恒的、最有威慑力的,最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个人意志一时可以遮天蔽日,个人权力一时可以无边无际,如果不守法,迟早会被天理国法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唯有坚定对法治精神的敬畏之心,才能勇于抵制无良之人、无良之事,才不会玩法弄法,背离法律公义,司法事业才能坚守正确方向。

观点三:坚守法律是客观实践

  信仰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落脚于坚守法律。对法律的坚守是法院的立院之基、法官的立身之本。

  在日常工作、通常情况及一般案件审理中严格依法办案,这是基本功;在关键时刻、特殊环境对重点案件的处理,才见真本事。坚守底线的底色纯不纯,底气足不足,底蕴够不够,这个时候就会一清二楚。具体来说,就是敢于坚持原则,以极大的勇气和智慧,敢于对明显有问题的案件说不,对违法的行为说不。这样的法官才有底气、有骨气,法院也才能健康持续发展。要严格定案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不管是什么案件,定案的标准就是“国标”,依据就是事实,就是法定程序,而不是“地标”、“土政策”,更不是长官意志,否则就乱了纲常、乱了法度。

  重庆法院的跨越发展,要的是实实在在的发展,有底气的发展、可持续健康良性均衡的发展。关键在于实事求是、讲究实效,关键在于落实中央“稳中求进”工作基调和重庆法院“积淀、细节、精进”六字方针。做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办案、做事实事求是与做人密切相关,踏实本分做人,才能务实办案、做事。

文字整理 本报记者 徐伟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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