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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不交物业费业主负责来偿还

发布时间:2012-07-08 14:29:32


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户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被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法院判决,业主应该交纳租户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李某在2011年6月购买了位于浉河区某高档住宅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交房以后,李某将该房出租给王某,并在租房合同中约定,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由王某承担。然而,在王某退租一个月后,李某收到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张催交通知单,要求李某及时交纳其房屋承租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000余元。李某认为既然当时自己与王某约定该笔费用由王某承担,并且物业服务公司也认可该约定,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就应该要求王某偿还,而不是向自己催交,因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经过法院调解,李某同意交纳物业管理费2000元。

  (高海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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