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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肇事“惹恼”旁观醉男 打交警砸车辆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9 19:10:37


河南省固始县一醉酒男子路遇交警正在处理一外地车与当地一骑车人的交通事故,其借酒撒泼,操起“醉拳”击打当事人和交警,并将车主的轿车砸损,阻碍警察执法。2012年7月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国林管制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国林,男,1970年4月出生,住固始县沙河铺乡堰套村。

  2012年1月23日晚18时许,信阳市浉河区居民陈某驾驶奥拓轿车,行驶至固始县沙河铺乡固高分校西边时,与路边一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后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毛某会同沙河铺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

  在毛某回到警车上画勘验图时,正好被告人陈国林醉酒后路过。因对奥拓车撞人不满,被告人与奥拓车车主侄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毛某与沙河铺派出所民警李某上前制止。被告人将李某推倒在地,致李某手部擦伤;后被告人陈国林又用自行车往肇事车主陈某车上砸,致陈某车部分受损。期间被告人陈国林不断谩骂。固始县公安局沙河铺派出所所长王某(未穿警服)赶到事故现场,对被告人陈国林的行为进行制止,并称“我是派出所的,我姓王”。但被告人陈国林依然不听,不断谩骂,并以推拽、踢打等方式阻碍王某执行公务。后在被告人亲属的协助下,被告人被带到派出所。

  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民警李某右手大鱼际肿胀、皮下出血,右拇指甲床出血并有0.2cm×3cm皮肤擦伤;左手小鱼际有2cm×3cm皮肤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肇事车车主陈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陈某车辆损失1000元。陈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庭审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出具书面道歉书,但被害人李某拒绝被告人作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国林在公安干警出警执行公务时,以暴力方式打人砸车,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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