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海、小峰二兄弟为抢生意占了杨某之前摆摊的摊位不肯相让,双方均纠集他人持械互打,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结果。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四人做出了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小海、小峰、小飞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5月30日18时许,因被告人小海、小峰等人占用此前杨某夫妻摆摊的地方且不肯相让,后与杨某、田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小李亦参与争吵。后双方发生互殴,小海、小峰、小李分别持木棍或铁管将杨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重伤,将田某背部、腿部及洪某面部、前胸等部位打伤,致二人轻微伤。小李及小海、小峰亦均被殴打致轻伤。
庭审中,四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我们都知道摆地摊是违法的,我们都是为了混饭吃”。
直到开庭四被告人的伤痕还是清晰可见,受重伤的杨某做了开颅手术,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口齿很不清晰,目光呆滞的坐在被告席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聚众与他人持械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小海、小峰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小李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双方均有过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互相谅解,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通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