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最大的弱点在于,它只具备工具属性,却缺乏价值属性和道德维度,因此,科技就很容易被有心人所操控。但法律不同,从法律诞生之日起,它的身上就深深打上了立法者的烙印,它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是带有自身生命力和情感热度的规则
安乐死这一命题,就是在技术时代应运而生的一个富有争议性的话题。死亡,可以说是人类哲学史上的一个终极命题。技术的发展虽然为这样一个命题创造了多种可能性,却始终无法回答相伴而来的一系列伦理、情感的拷问。这也是技术发展过程中所最被人抨击的一点,即技术欠缺一种价值属性,在疯狂迷恋追逐技术的进程中,人类往往陷入了技术理性的迷障中无法自拔,成为技术的附庸。
技术理性下的安乐死
安乐死源出于希腊文一词(euthanassia),原文是由“美好”和“死亡”两字所组成,也就是一个“安宁而轻松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据学者研究,安乐死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史前时代,就有游牧部落在迁移时把病人、老人留下来,以此种方式加速他们的死亡。到了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则允许病人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
当然,这里的安乐死和我们今天所说的安乐死仍然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区别。当前人们对安乐死较一致的看法是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或死亡类型,通常是指对于那些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濒死病人,当其病痛难忍而自愿要求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时,经过权威的医学专家机构鉴定确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可以说,安乐死这一问题的产生,本身就是技术发展的产物。技术时代下,技术为人类延缓死亡甚至选择死亡提供了可能性,却也同时减少了人类对于死亡的敬畏之心。在技术理性的影响下,人们自信技术可以创造、改变一切,包括死亡这样一个严肃的过程,也是可以被技术所干预的。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倍受病痛折磨的临终病人们意识到,除了被动的等待死亡降临之外,他们已经可以运用现代技术,采取无痛和缓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与其毫无尊严倍受折磨死去,倒不如利用技术,将自己的痛苦最大程度减小,选择所谓的安乐死亡。但在技术理性的背后,安乐死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有关法律、伦理的话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热议的话题。
彷徨中的安乐死立法
西方发达国家对安乐死问题一直都有着热烈的争论,总趋势是赞成安乐死的呼声越来越高。1996年5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经过6个月的辩论之后,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案》,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积极安乐死法。但仅仅在八个月后,1997年3月25日凌晨,澳大利亚参议院就以38票对33票的表决结果宣布废除这部安乐死法。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项法案的生效结束了荷兰历史上长达三十年有关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的争论,荷兰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通过法律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继荷兰之后,2001年10月比利时参议院批准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帮助患绝症的病人实施安乐死。至此,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而在我国,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一直不绝于耳。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来自北京、上海的60多位代表曾提出两个议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以后,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交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为安乐死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
而去年年初台湾地区的一项法律修改案,更将我国的安乐死立法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2011年1月10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明确病患者经确诊为“末期病人”,且其最近亲属签订《终止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医师就可移除呼吸器,让病人安宁离去。这一举动重新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问题的关注,有人认为,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文化传统一脉相承,既然台湾地区已然开了先例,那么大陆地区也应该积极考虑安乐死在法律层面上的合理性,尽快通过安乐死立法。
安乐死立法的相关争论
对于安乐死这样一个复杂的命题,各界认识也有着极大反差,赞成者极力鼓吹安乐死合法化,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个人选择及社会进步的表现。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立法实际已违宪,不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环境,更易引起道德滑坡。
具体说来,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安乐死是个人权利的自由选择。一个人不但有生命权,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对于遭受重大痛苦的病人来说,他们有权选择一个无痛安乐的死亡方式,他人无权置喙。而法律应当尊重临终病人的这一选择,给予他们安乐赴死法律上的依据。
二是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当病人的生命即将走到终点的时候,所遭遇的痛苦和折磨仅仅是为了让死亡来的慢一些。既然死亡已经不可避免,为什么还要让这些病人遭遇最后的折磨呢?看不到希望的生命延续,不是救助,而是残忍。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医生此时需要的不再是以病人的巨大痛苦为代价换取生理的延续,而是顺从病人的选择,帮助他们摆脱这种痛苦。
三是安乐死符合社会效益。这样一种说法,明显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病人已经无法救助,那么单纯维系他们生命的各种医疗措施便显得没有意义。目前医疗资源十分紧张,帮助这样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但能解除他们的痛苦,也能释放出更多的医疗资源为更有需要的人服务。对于家庭来讲,维系一个这样病人的生命花费巨大,往往会将整个家庭拖入深渊。有学者就指出:家属对家庭成员负有照料的义务,但是为了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生命,是过分的要求。对于上述种类的病人,家属已承受极大的感情或经济压力,他们处于十分为难的处境。安乐死可以把他们从这种压力和为难处境下解脱出来。
而反对安乐死立法的人,则是出自以下几点考虑: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价值位阶,没有任何其他权利能够凌驾在生命权之上;医生的天职在于救死扶伤,给予病人最大关怀和帮助,但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医护人员的热情和耐心度都会降低,因为最后总可以依赖这样一种“最终措施”来将自己从漫长的照看责任中解脱出来,这就大大有违医生的职业伦理道德;安乐死合法化有可能导致一种道德滑坡,所谓滑坡理论,即指一个行为的发生,将会导致第二个行为的发生,而这第二个行为又会导致新的问题,造成错误结果,于是问题和错误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终发展成为不可控制的局面。安乐死合法化就有这样一种危险。最初,实施安乐死确实帮助某些病人摆脱了病痛折磨,但当安乐死变为一种常规化的行为后,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就会降低,即初时人们只在一些极端的例子中动用安乐死,动机良好而效果也不错,但这样的行为一旦开始,要在哪里划清底线?是否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从而带来新形式的犯罪问题?
伦理观与安乐死的冲突
依笔者看来,安乐死立法的前景在我国并不明朗,可以说是遥遥无期,实属法律所不能承受之重。安乐死立法无法成事最大的阻碍不在于技术层面,而是它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价值有着根本冲突。想要理清安乐死所涉及到的一系列冲突,必须将其植入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中。
不同于西方社会中流行的个人主义观,在传统儒家思想里,人是生活在家庭之中的,家庭是社会实在的中心,同时也是个人赖以生活的基础。以家族为单位参与社会交往,得到的评价也往往是以家庭整体形式。在儒家传统中,每个家庭成员的重要问题都是由全家共同决定的。这样一种决策模式在医疗选择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某些赞成安乐死的学者们认为选择安乐死是个人权利的自由选择,但实际上,在中国传统文化氛围的熏陶下,对安乐死的选择已经不仅仅是病人自身的事情,而是关系到整个家庭。病人做出的安乐死选择,往往是整个家庭在承担这样一种选择的后果。更糟糕的情况在于,一旦病人感觉自己的病情增加了家人的负担,拖累了整个家庭时,就会视自己的生存为累赘,以解除家庭的负担为动机去选择安乐死。这样的选择绝非西方社会出于个人自由所做的选择,而是出于一种“对家庭责任的自杀”。而作为病人的家属来说,又如何能面对这样一种选择呢?安乐死的正面意义在此时已完全消解,剩下的只是一个家庭的悲情与无奈,安乐死,又何以能称安乐?
由此可见,在传统伦理文化的熏陶下,目前的中国社会还不适宜令安乐死合法化。虽然技术发展给了人们能选择无痛方式结束生命的机会,但这样的技术却往往会和伦理发生冲突,此时就需要法律在技术和伦理之间起一个确认协调的作用。在道德、伦理的限制下,法律无法在制度层面上给予安乐死合法的依据,这也是法律对于技术飞速发展的一个缓冲,毕竟法律同时也要顾及到社会大众对于新技术的接受程度。
法律理性破解技术理性
面对技术理性的问题,法律的优势便显现了出来。科学技术最大的弱点在于,它只具备工具属性,却缺乏价值属性和道德维度,因此,科技就很容易被有心人所操控。但法律不同,从法律诞生之日起,它的身上就深深打上了立法者的烙印,它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是带有自身生命力和情感热度的规则。同冷冰冰的科学技术相比,法律显然更具有贴近世俗的烟火气息,它是有生命的规则,而不仅仅是一种冷酷的手段或工具。
法律的这一优势,有助于法律将其自身的道德维度和价值判断灌输到科学技术中来,使科技摆脱单一的工具属性,沾染更多的情感价值色彩。事实上,在当今社会,任何一个科技问题一旦被应用于社会,它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要与周边的社会、环境、法律、伦理关系发生呼应,引发新的复杂的问题。
正如苏力教授在其论文中所说,法律总是具有道德维度,是技术无法完全取代的。因此,尽管今天安乐死在技术上甚至在某种程度的原则上都已经为社会所接受,但是作为制度的法律至少到目前还无法真正接受安乐死。原因之一也许就是我们的道德伦理对我们自身的选择做出了限制。这种限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技术无限扩张发展趋势的一种保护,为我们削弱了技术浪潮对社会、伦理、情感问题的冲击,确保我们在更为有序、稳定的社会中进行自身发展,避免技术引发重大的道德危机和社会混乱。如此一来,技术的发展就不会再引发人们对技术理性的恐惧,因为法律这一规范会指引技术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是让其偏离正常轨道,甚至以技术理性来奴役人类自身。
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科技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度丰富的世界。倚重科学技术本无可厚非,但过度依赖技术,将技术作为解决我们生活中一切难题的规范,就会让其变为高悬于我们每个人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剑,终有一天,我们会被这柄无情而冰冷的利剑反噬。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出现,我们便要依赖法律对技术发展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将更多的价值标准和道德尺度注入技术的发展之中,在技术理性与法律的道德维度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契合点,以此推动这个社会平稳有序地向前发展。
安乐死作为技术时代产生的新话题,其立法争议自然也体现了法律和技术的这样一种互动过程。当技术甩开道德、伦理的束缚独自渐行渐远时,唯有法律的规制和平衡,能将技术引导回既定的轨道。从我国传统的伦理、文化出发,当代中国显然还不具有使得安乐死合法化的土壤,在不适宜的环境中强行推行安乐死合法化,所结出的果实只能是苦涩的。我国迟迟未实现安乐死合法化,便正好体现了法律在技术和伦理间的一种平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