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7月6日《法制日报》)。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以最大限度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这确是一个人性化举措——未成年犯罪人的转化需要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犯罪记录封存于未成年人罪犯和他们的家庭以及社会,都有好处。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大,封存其犯罪记录,适应未成年人“自动愈合”的成长规律,有利于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培养和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为他们清白地走上社会扫清障碍。
倒是如果只是初犯、偶犯,一失足就要永远被贴上罪人的标签,终生如影随形,“一朝为贼,终身为贼”,几乎无所不在的冷漠、白眼、歧视,在复学、升学、就业时,受到限制,成了另类,无异于切断了其回归社会的路径,难以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这客观上的“挤出”,极易使当事人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自暴自弃,不仅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而且会使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滋生反社会情绪,“破罐子破摔”之后很可能再次陷入犯罪深渊,甚至成为孕育社会动荡和暴力的土壤。
为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国家层面上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促使未成年人罪犯从过去的阴影中彻底地摆脱出来,改过自新,重新塑造人生。
江苏 奚旭初 媒体人
诽谤上级扯出贪坚强
6月20日,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因贪污受贿700万元、另有706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而他最初进入纪委视野,并非因为贪腐,导火索只是换届期间的一桩诽谤案。因自己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而心存怨恨,胡健勇亲手导演了一个中国基层官场罕见的故事——诽谤市委书记,最终露出马脚(7月6日《现代快报》)。
从公诉机关公布的细节来看,胡健勇可谓名副其实的“贪坚强”——从1992年开始至2012年败露时止,其贪腐敛财行为的时间跨度长达20年,无论是赣州市委副秘书长任上,还是在担任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他都能将权力寻租、权力变现等开发到最大限度。
反腐靠权力内讧、反腐靠小偷盗窃、反腐靠情妇起义、反腐靠人肉搜索、反腐靠豆腐渣工程坍塌、反腐靠官二代招摇炫富,这种种“意外”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性耻辱。近年因诬告别人而将自己“告倒”的贪官越来越多,譬如广东佛山高明区副区长梁瑞强因诬告陷害区委书记和受贿一案获刑4年,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区区委书记杜欣因诬蔑市委书记和贪腐千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因诬告和涉及多家药企行贿案而落马——动辄就祭出诬告武器向影响个人升迁的绊脚石开战,充分暴露了某些贪官人性的阴暗冷酷和极端自私狭隘,“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匪气和戾气。
敛财二十载,一朝落法网,一起纯属意外的诽谤诬告案“带”出了千万巨贪,如此“意外”更应引起反腐机关的警醒和反思。假如千万巨贪没有自取灭亡地以诽谤诬陷暴露,我们到底靠什么来检测和发现这些潜伏很深的“贪坚强”?
河南 张培元 读者
弘扬道德不走单行道
7月3日,27岁男子因抢救落水人员不幸身亡,落水者被救上岸后漠然离去。7月5日,其生前所在单位老板晏建伟带头拿出1万元悬赏,希望市民能提供线索帮助寻找被救者。晏建伟称“只希望被救者能现身,说一声谢谢,告慰死者在天之灵。”据称,九成市民对此做法表示赞同(7月6日《潇湘晨报》)。
道德并不是“单行道”,道德的内容并非只是“义务”。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应当对等,道德回报是道德规范践行者的一种权利,必须认可并积极保护。只有坚持物质利益驱动原则,才会有社会道德的“常青树”。
我国古代圣贤就很重视道德回报问题,春秋时期子贡赎人和子路拯溺的故事便是例证。鲁国规定,凡鲁国人看到本国人在他国沦为奴隶,可以将之赎回,费用由国家补偿。孔子的弟子子贡赎买了一个奴隶,但他“发扬风格”,拒绝了补偿。世人夸子贡高尚,但孔子却责备他说“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孔子另一个弟子子路救了一个落水者,人家酬谢他一头牛,他收了下来,孔子称赞他做得对,说“鲁人必拯溺者矣。”
从孔子的一忧一喜中可以看出,孔子对一种道德行为的评价,重点不在于细究好人好事背后是否有纯粹的道德心,而在于看此种行为能否形成良好的道德激励,社会效益有多大。如果一味地强调道德的高尚性,而忽视了好人好事应有的社会回报,那么道德行为就有难以为继的危险。不求任何回报的道德标准固然高尚,但并非人人可为,也难以长久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