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法广西首例持有伪造发票案宣判
作者:记者莫小松 发布时间:2012-07-13 15:56:5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近日以持有伪造发票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持有伪造发票罪”后,广西法院宣判的首例持有伪造发票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6日,47岁的被告人廖某与南宁的下家联系,查看一批非法制造发票的样本。双方还约定,次日以两万元的价格交易这批非法制造的发票。6月17日,廖某在宾阳一客运站与其上家电话联系好接货。之后,一名男子将两箱用蛇皮袋包装好的发票,用快运包裹交接给廖某。在廖某准备与下家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廖某处现场查扣南宁市餐饮定额通用发票815本,共40750份。经鉴定,这些发票全部是假发票。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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