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到车行按揭买车,支付首付款提到汽车后,在未付清尾款的情况下,将该车转让。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所得十万三千元返还被害人。
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与会昌富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协议书》,购买了一款“一汽大众速腾1.6排量手动”黑色轿车(发动机号:450354、车驾号为LFV2A11K1A3068134)。合同签订后,被告人何某某在付了39275元现金的情况下,将该车提走;另还打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给被害人肖某某。会昌富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办理按揭贷款的过程中,发现何某某在银行有贷款不良记录,何某某就以其堂兄何某华的名义进行了按揭贷款。因此,该车的行驶证名字为何某华,车牌号为赣B7P158。因按揭手续尚未审批下来,赣B7P158的车辆登记证书就存放在会昌富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后,何某某因赌博输了钱,遂产生了卖车的念头,便来到会昌富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谎称何某华自己要用身份证,骗出何某华身份证后,何某某就用何某华的身份证到赣州市交警支队补办了一张赣B7P158的车辆登记证书,并将该车以103000元的价格通过二手车行转让出去,将款项全部用于“六合彩”赌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犯罪金额应扣除保险费5000元,以98000元计算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二手车行交易时被扣除的5000元车辆保险费属于诈骗犯罪成本,不应从其犯罪金额中减除,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