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组织和规划,还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进路,审时度势地推进司法改革进程
□王圭宇
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为了建立与俄罗斯联邦新的国家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司法制度,以1991年10月2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叶利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司法改革构想》为标志,俄罗斯联邦正式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帷幕。
第一,司法理念层面的改革。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首先与苏联解体前后国家政治体制的变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现行宪法,明确把国家性质变更为“实行共和制的、民主的、法治的联邦国家”,为把俄罗斯联邦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现行宪法确认了“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恪守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决定着法律的目的、内容和适用,决定着立法权、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的保障”。在此背景之下,作为西方法治主义之哲学基础的个人主义在俄罗斯联邦得到确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获得了宪法上的最高价值,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也转而被视为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有效保障,而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个人免受国家的侵害便成为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也因此,俄罗斯联邦后续的司法改革,在理念上开始逐渐强调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有效维护和保障。
第二,司法体系层面的改革。在司法(机关)体系的改革方面,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单一普通法院体系到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当中一个分支的司法权力机关体系的嬗变。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宣布“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原则”,“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据此,俄罗斯联邦以“三权分立”的宪政框架为基础,建立起了一个与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平行(等)的,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司法权力机关体系。在1994年7月21日和1996年12月31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又先后签署批准了《宪法法院法》与《司法体系法》,成为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律基础。目前,经改革之后的俄罗斯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个分支系统组成。这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又由三个分支系统组成:联邦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联邦主体法院系统包括联邦主体宪法法院(宪章法院)和治安法官。各司法机关通过宪法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诉讼类型来行使司法权,并由此形成俄罗斯联邦统一的司法(机关)体系。
第三,司法法律制度层面的改革。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继承和发展苏联时期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现时代的要求和实际国情进行改革而建立起来的,已经历了宪法司法制度、行政司法制度、刑事司法制度、民事司法制度、仲裁司法制度等各个司法制度内容的改革。当然,由于俄罗斯联邦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制改革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以上法律制度也随着相关法律(法典)的修改或补充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一直处于动态的完善当中。以宪法司法制度改革为例,它就先后经历了从苏联时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制到当代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制度转型。在几乎整个苏维埃国家存在时期,苏联(俄罗斯联邦)都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制。只是到了“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设立宪法法院的讨论才一度甚嚣尘上。依照1991年5月6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和1992年4月21日对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的第七次修改补充,当时设立宪法法院的性质是宪法监督的最高司法机关。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联邦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目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既是负责宪法监督的司法机关,也是宪法解释机关。
需要指出的是,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政治的转轨、经济的转型、社会的弥合等因素,加之地方主义、分离主义和恐怖主义等的影响,在1992年1月至2003年7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工作期间,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违宪文件恰恰是最多、最严重的一段时期。2000年5月,普京出任俄罗斯联邦总统,马上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力营造“围剿”违宪文件的改革氛围,由此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围剿”违宪文件的运动。通过总统的介入和强力推动,配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工作,从而消除违宪现象,重新树立和恢复宪法法院的权威。在这一时期,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改革,奉行浓厚的现实主义改革立场,紧紧围绕当时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困境、而不是拘泥于对宪政主义和法治主义的教条化理解,与时俱进地推进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改革,最终才取得了较大成效。这是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一个“缩影”,显示出任何形式的司法改革,都只能是特定时空背景之下的改革,都必须要依据当时的现实国情,而不能脱离身处的具体历史阶段!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司法改革不单纯是一项法制改革,同时还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同时,作为国家政治改革和法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组织和规划,还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进路,审时度势地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切不可急功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