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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桥梁

发布时间:2012-07-17 14:39:03


   所谓的“法学方法论”不是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科,而是研究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准确、科学地适用法律规范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适用过程,这就决定了其具有浓厚的实践理性色彩,是可以直接沟通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学科

  □王利明

法学方法论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学究竟是什么?这看似一个简单的话题,其实千百年来一直挑战着法律人的智慧。梅利曼认为,法学是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域的一种文化,反映了特定人群对法律的思考和需求。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学是一门研究法现象发展规律的学问。这些观点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学作了描述,但由于认识角度和个人偏好的差异,对法学的定义及分类还存在分歧。但大多数学者都有一个共识:法学是以寻求法律秩序为目标探寻法律发展规律的一门学问。一般来说,法学可以划分为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以法律规范的形成、适用、效力等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这主要是从法律规范抽象的一般规则出发,探讨法律规范自身的科学性,其与经验科学相对立。具体表现为我国法理学、法哲学所讨论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功能和法律实现方式等内容。它主要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具有的特性及一般原理。

  第二层次是关于对法律规范理解与适用的法学。这主要是以各部门法的内涵、体系、效力及具体适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它着眼于对具体的、有效的法律规范的理解、适用的角度来考察。

  第三层次是蕴涵价值导向与价值判断的法学。这就是说,它要借助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知识,研究法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发展规律和价值内涵,为立法、司法提供价值判断标准。从价值判断的层面考察,关于法律本源性质的哲学思考也属于此类。古往今来的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利益法学、社会学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学等各大学派都致力于对法律的哲学本质予以界定。这个层次上的法学,因为需要借助多个学科的知识才能够全面地理解和研究法现象,所以,其在西方常常被称为“博学的学科”。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无论法学怎么分类,其核心均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因此它们都非常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分析,强调法律的实际运用。上述三个层次的法学与法学方法论都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法学方法论作为研究法律规律、提供法律适用科学方法的一门科学,从具体理解法律规范而言,其似乎可以归类到第二个层次。但是,由于法学方法论吸取了以上三个层次法学类型中的核心部分,以具体的司法适用为基础,结合多个学科的知识,以实现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的最佳效果,所以,难以将其归入上述三个层次的哪一类。

  应当看到,上述法学的三个层次还没有解决法学方法论在法学体系中的归属问题。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法学方法论属于法理学、法哲学的内容;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方法论仍然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法学方法论运用的直接目标是服务于部门法规范的实际应用。这些观点的确反映了法学方法论的部分特征,但并未揭示其本质。本书更倾向于将法学方法论看作是一个连接理论与实务的桥梁,与司法实践及具体部门法水乳交融。与前述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法学相比,法学方法论既要吸取第一、第三层次法学的营养,也要研究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法学方法论的主要任务在于研究法律的具体运用,这与法理学研究法律适用的一般、抽象规律不同。与部门法学相比,法学方法论虽然要以各类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阐释为内容,但并非仅仅是一般地学习、理解法律规范,而是以服务于司法裁判的实际需求为目的。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理论法学的特色,部分内容可以归入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范畴;也具有强烈的实践品格,因此也可以归入应用法学的范畴。法学方法论虽然名称上表现为法学的方法,但其实是有关案件实际裁判的方法。我国在引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概念体系后,对于这一学科的名称、用语已经约定俗成了。故所谓的“法学方法论”不是有关法学研究的方法的学科,而是研究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准确、科学地适用法律规范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适用过程,这就决定了其具有浓厚的实践理性色彩,是可以直接沟通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这一目的也决定了,法学方法论应当具有“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特点,它应当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同时将其上升为理论体系,进而为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指导。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

  法学方法论要为司法裁判者提供反映裁判活动中法律适用规律的方法。在古希腊语境下,方法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其哲学意义在于:方法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目的和手段是不可分割的。司法的目的是要实现法律的正义,而离开了方法,司法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大量的裁判者并没有系统思考和掌握通向正义的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裁判者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方法。例如,宋鱼水法官所说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其实就是一种裁判的方法。针对类似问题,不同的方法有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裁判结论,无法实现依法公正裁判的目的。法学方法论就是要在全面考察裁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官已经采用的方法和可能采用的方法加以抽象总结和系统化,提炼出一套具有规律性且能为广大裁判者所掌握和运用的操作技艺,进而促进方法指引下裁判结论的可预期性,为实现司法正义提供保障。

  法学方法论所称的法律适用具有限定性,是指其主要聚焦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目的在于保障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法学方法论以司法活动为研究对象,确切地说,是以个案中的法律适用为研究对象。它研究法律在个案中的妥当适用问题,着重解决的是法律规范如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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