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人民陪审员的点滴经历和感受
王晓青
2005年3月的一天,我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协推荐,龙沙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成了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成为我市龙沙区30万人口中18名陪审员之一。当我接过法院院长亲自颁发的印着烫金国徽的聘书时,我的心情格外激动和自豪,因为我们是齐齐哈尔市恢复这项制度以来的第一批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制度明确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资料显示,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就已经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那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实行,并初步形成为一种相对完整的制度,但文革时被迫中断了。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我还真切地记得,在参加了一段时间的培训及观摩法庭审判实例后,我们每位陪审员都盼望着自己能参加真实的庭审,在实践中履行这份特殊的职责。2005年9月15日,是我第一次以陪审员身份走进法庭的日子。落座在高大的审判座椅上,前面摆放“人民陪审员”的桌牌,头上是神圣庄严的国徽,我外表端庄平静地坐在那里,心里却忐忑紧张地等待着开庭的时刻。那是一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接到任务后,我先是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还阅读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并向当律师的朋友征求意见,可尽管是这样,在法庭上我还是非常紧张,合议时也不敢提出自己的看法,名副其实地当了个“陪”审员。但这次陪审的经历让我开阔了眼界,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工作经验。
还有一次参加庭审,是一起因家庭土地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当看到一家兄弟三人为了父母的房屋和土地而对簿公堂时,我心里很不是滋味儿,在法庭上我就情不自禁地流露出对当事人鄙视情绪,合议庭合议时我也带着这样的情绪表明了自己的意见,但法官的理性态度却看似“冷面无情”,这件事让我更意识到法律是不能感情用事的,有些事儿合理却不合情,而有的事儿是合情但不合法。但值得说明的是,现在法官断案也是非常讲人情味儿的,比如在法庭上,对于一些文化程度不高,初次犯罪的当事人法官经常会循循善诱地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帮助他们赢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一些当事人正是在法官的教育下,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悔悟,真心诚意地认罪认罪伏法,让我感到法官这个职业非常伟大。
陪审实践中我还注意到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当事人十分欢迎和信任人民陪审员,他们在法庭辩论时,有意无意地愿意看着陪审员说话,我没有询问过他们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但我感觉至少应该把这样的眼光理解成信任,这不是给我个人的,是给所有人民陪审员的,因而心里感到格外庄严;还有一种就是当事人不是很信任陪审员,这个倒不难理解,因为他们觉得陪审员不过是花瓶,是摆设,对较复杂的案情和法条理解有限,反而会造成法官“一言堂”。有一次我就遇到这样一个当事人,他因为一场医疗纠纷和牙医诊所打起了官司,案子拖了三年多,一直难以结案,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他研究了很多法律条文,对法官也十分挑剔,所以法院想到了使用陪审员,但起初他对陪审员同样也不是十分信任,直到他在了解了陪审员之后态度才明显改变了。可喜的是在我们的陪审员队伍中,还有陪审员用专业知识帮助法官纠正偏差、合理断案的例子。所以陪审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法律素养。
聘任人民陪审员的宗旨在于促进我国的司法文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司法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倡导政治文明建设的今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更加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督促法官秉公办案,帮助法官避免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同时专家型陪审员更是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助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真正体现了一个最核心的司法理念--司法为民的思想内涵。
也有人形象地比喻陪审员参与审判,就等于在职业法官面前插入了第三只眼睛,这种外在力量无形中就形成了一种监督机制。另外,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意味着对职业法官垄断的审判权的一种分割,而这种权力的分割能有效地防止由于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司法腐败。
然而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聘而不用,一些人民陪审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或“陪而不审”,或“合而不议”,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一大浪费,有悖于聘任陪审员的初衷。
转眼间,我担任人民陪审员已经一届期满,去年又荣幸地被推荐继续担任这一神圣职责,七年来,我参与陪审工作五十余次,感触颇深:情、理、法三个字,是人生在世谁都绕不开的,正确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何其重要啊,很多案件的案由更是令人痛惜,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另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但他们却轻率地触犯了法律,失去了宝贵的自由,也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污点,给亲人带去了伤痛……法庭真是个展示人生世相、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这对我在履行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职责时也是莫大的帮助。工作中我和一些法官也成了好朋友,感觉生活又打开一扇窗。如今的我,已经少了很多当初的好奇与新鲜感,更多的是感到光荣与责任感。我时常这样想,能有机会参加这样一项有意义的活动,在我们也许只是一次陪审工作,一次社会活动,但在当事人可能就是影响一生的大事,所以我没有理由不认真,没有权力不慎重,没有资格不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