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刘女士在澳洲旅行时,私自离团去向不明,给旅行社造成了经济损失。源丰通旅游公司将游客孙女士、刘女士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旅游公司最终得到经济损失赔偿8.5万元。
原告源丰通旅游公司称,2009年4月初,孙女士、刘女士到源丰通旅游公司到澳洲旅游事宜,经过身份审核后,两人各交纳了3000元押金。由于源丰通公司没有直接澳洲游业务,就将两人转给新华公司,并为两名游客向新华公司提供了担保。担保协议约定,若二人没有按时回国,源丰通公司要向新华公司交纳滞留抵押金20万元。
4月底,孙女士、刘女士随团飞往澳大利亚,在悉尼机场下飞机后,工作人员在清点随团人员时却发现两人失踪。向悉尼警方报案后也一直没有找到孙女士和刘女士。新华公司为此遭受了损失,并向源丰通旅游公司追偿,协商赔偿滞留金13万元,截止到诉讼源丰通旅游公司已给付8.5万元。
房山法院认为,源丰通公司因无出境游业务而将孙女士、刘女士转至新华公司出游,并与新华公司达成担保合同,其行为不违反当时的禁止性规定。孙女士、刘女士私自离团属违约行为,由此给源丰通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源丰通公司已支付新华公司的8.5万元,应认定为其实际损失。其余4.5万元因未实际支付,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孙女士、刘女士赔偿源丰通旅游公司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