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结一起货物运输合同案件。
原告系某热水器商店业主。被告系某配货服务站业主。2012年1月7日,双方经口头协商,被告的配货站为原告运送40箱太阳能真空玻璃管及其他货物。双方对太阳能热水器真空管运输破碎是否赔偿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的配货车于当日在某市装货,当时经过装车人挨箱晃动挑选是否有破碎,检验合格后装车。2012年1月10日被告将货物运达目的地,并将两份填充式运输协议交给了原告。验货过程中,被告送货时原告发现玻璃管有损坏,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运输太阳能器材,并已实际履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装车时已经对玻璃管有无破损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40箱玻璃管状态完好。原告已完成了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义务。而被告在配货装车和运输等环节,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货物发生破损。由于货损事故发生在被告承运期间,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虽被告提出配货协议第4条规定玻璃、陶瓷等制品只负责丢失,不负责赔偿。因该协议系被告单方所写,且该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运费,被告就有义务将原告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原告诉讼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被告赔偿原告太阳能玻璃真空管损失11 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