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的案件,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朋友王某、慕某在某公园附近,遇到被害人林某骑自行车从北向南行驶。被告人李某让林某停下后,以借钱为由向林某索要钱财未果,便殴打、谩骂被害人并抢走人民币22元。经法医鉴定,林某的头部伤构成轻微伤。另外,李某曾于2011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好,又系未成年人,其家属已将抢劫的人民币退赔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李某犯罪时未满17周岁,小学四年级即缀学在家,父母离异,步入社会,现随母亲生活,家庭管教不严,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希望通过本案,告诫那些离异父母要加强对身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本着对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真正履行监护责任,尤其是教育他们要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法制观念,要学法知法守法,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