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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少写一个字 三万元钱打水漂

发布时间:2012-07-30 11:27:59


    老张这几天很郁闷,自己借给王某3万元,本想挣些利息,不想血本无归。怎么回事儿呢?

  老张头些年做点儿小买卖积攒了些钱,这几年年纪大了,就靠放贷款挣些利息过日子。去年3月,王某要买车跑长途运输,找张某借3万元钱。老张对王某不放心,要求他找人来担保还款才肯借钱。于是王某就找来自己的邻居赵某做保证人,老张写好欠据由王赵二人分别签字后,王某从老张那里借走了3万元。

  4月1日,王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撞死二人,王某已无力偿还欠款。张某赶紧拿欠据找赵某要求他承担还钱责任。可赵某在看了欠据后说,自己是“证人”,不是“保证人”,不应该承担替赵某还款的责任。老张这才仔细看欠据,傻眼了: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在赵某的签名前写着“证人”二字,而不是“保证人”。老张不服,将赵某告到了法院,赵某一口咬定自己是证人不是保证人,老张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赵某是保证人,结果官司输了,3万元钱也没了。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只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义务。而只有“保证人”才具有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承担还款的义务。因此,在书写借款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切莫粗心大意,以防权益受到损害。

责任编辑:王晨阳    

文章出处:平安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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