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是期货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因为对交易行为的适当性缺乏明确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针对期货公司交易行为的商事纠纷。为防范期货市场风险,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应当对这些交易行为予以重视。一中院选取近两年审理的期货交易纠纷案件11件,经过调研发现,近八成案件是对期货公司交易行为存在争议引起。虽然因为举证困难、标准不一的原因,多数期货公司并未承担败诉后果,但是应该对这些行为引起重视并予以规范,维护期货市场的有序发展。
一、告知方式不明。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期货公司将交易情况及时告知客户,如果客户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则视为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但是,对于期货公司的告知方式、客户提出异议方式没有进行详细约定,出现争议时,双方对于对方的告知方式不予认可,认为并未及时准确获知交易内容,不认可交易行为,导致纠纷产生。
二、强行平仓不当。为避免客户交易风险扩大,期货公司执行强行平仓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引发纠纷的重要诉因。在我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是因为客户认为期货公司平仓数量过多,属于超量平仓而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于何为合理的强行平仓行为约定不明,而司法实践中对强行平仓的适用条件和后果归属如何认定缺乏统一标准,也使得这种基于市场行情做出的交易行为缺乏可鉴案例。
三、执行指令错误。因为这类行为直接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的有4件,在其他案件中则常常成为客户的抗辩意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业务水平不高,期货公司未按照客户指令下单、错误建仓,客户因为疏忽大意未及时提出异议造成损失。二是因为监管不到位,期货公司的员工私下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以夸大的自我包装和不实承诺,诱导客户委托交易。更有甚者,擅自利用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以及编码等进行期货交易,隐瞒真实交易情况。
四、操作软件故障。因为便利、直接、快捷的优势,通过操作软件上网下单成为多数客户交易的选择。但是因为服务器故障、系统不够安全等问题,成为导致期货纠纷的新原因。在我院受理的某期货公司诉客户的案件中,就是因为期货交易管理系统数据处理错误,将客户并未成功冲入的资金,记录进如期货帐户当中,使得客户期货账户资金虚增。
对于上述容易导致纠纷的期货交易行为,一中院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期货公司应该拓宽告知途径,通过采用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传真、亲友紧急联系电话等方式及时告知交易情况。在合同中明确提示客户不及时提出异议的后果,引起客户重视。二、行业监管部门要出台操作细则,对于强行平仓行为予以具体规范。及时出台判断平仓行为合理性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三、对期货行业的交易行为要严格管理、跟踪监督,提升期货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定期对经纪人员进行培训。四、加强风险防范的宣传工作,客户进入期货市场前要接受风险评估。出台期货经纪合同的统一范本,对增加客户义务责任的条款要显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