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撤点并校”家长要有监督权
冯海宁
根据教育部7月23日公布的《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国将通过专项规划和督察,着力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路途变远、交通隐患、班额过大等突出问题。征求意见将于8月6日结束(7月24日《新京报》)。
显然,在校车事故多次发生之后,这个征求意见稿是对“撤点并校”引发的问题进行的纠正。2001年,在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适龄儿童少年减少、学校布局散乱的情况下,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用意是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但这一决定在很多农村被盲目操作,让孩子吃尽了苦头。
据有关统计,“撤点并校”实施以来,农村小学数量10年间减少了52.1%。下降速度十分惊人。有调查显示,撤校后学生上学距离平均增加了4.05公里,住宿生平均年花费为1157.38元。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学生上学的时间成本、家长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漫长的上学路上隐藏很多风险,比如校车事故。
校车条例的出台,将缓解“撤点并校”带来的痛。但是,面对投入压力以及偏远地区的交通条件,仅仅出台校车条例是不够的,还应该纠正不合理的“撤点并校”。从这个意见稿来看,的确不负众望。譬如,“就近上学”有具体标准,已撤并学校有必要可恢复,还对班额超标、校车安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在笔者看来,好的纸上规定只能是好的设想,不等于好的结果。比如说,当初“撤点并校”的初衷是好的,但结果是很多地方变成“盲目撤并”、“粗暴撤并”。因此,这个意见稿要明确很多标准,更要明确监督主体。谁作为监督主体最合适?笔者认为不能是泛泛的“公众”,也不能是监督意识有限的学生,而应该是当地的学生家长。
尽管征求意见稿指出,“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不得强行撤并”,提到了学生家长,但浏览意见稿全文,并没有把家长监督放在突出位置,没有处处体现出家长监督的价值,即意见没有赋予家长充分的监督权利,没有给予家长充分的监督空间,这会影响意见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