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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新法实施重在打破旧观念

发布时间:2012-08-01 15:08:13


                                    确保新法实施重在打破旧观念

                                   作者: 游伟  来源:法制日报

    在当前新旧法律交替的这个特殊“过渡期”,我们不仅应当重视倡导和组织各种新法学习活动,更必须着力加大对陈旧的司法观念、司法习惯和操作规程的批判、清查、清理力度,抓住实践中的“典型事例”,举一反三进行总结和反思,做到知与行合一、废和立同步,使司法观念和操作规范在衔接上无缝,使新旧刑事诉讼法在过渡上顺畅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提出了确保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需要着力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的问题,并强调要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六个并重”的思想。笔者注意到,曹建明在开幕式上的讲话不仅立意高远,注重法律精神和立法宗旨的阐述,进一步强调了学习、贯彻新法内容的重要性,而且非常务实,甚至直接论及当前处于新旧法律实施“过渡期”的具体法律衔接和适用问题。这就使理念与实务得到了有机结合,使法律原则更具有实践的操作意义。

  从以往新旧法律交替的司法状况看,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倾向性问题。尤其在体现不断进步价值的新法已经颁布但尚未生效实施之际,依然有效但即将被替代的旧法如何解释和适用,确实曾令不少司法人员感到困惑和迷茫,实践中的做法也颇不一致。而某些形式上“合法”却严重“不合时宜”、不符合新法所体现的普遍社会价值观念的裁判,一直以来也受到学界的批评,一些司法机关甚至长期背负“保守”、“落后”甚至“判决错误”的指摘,还出现过新法生效之后,某一类特定类型的申诉、上访案件不断上升,并长期难以获得妥善、圆满解决等现象。

  针对法律“过渡期”可能出现的诸种司法难题,曹建明在此次会议上明确要求务必处理好新旧法律衔接过程中的问题,要正确理解刑诉法的立法本意,不能随意进行解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防止选择性执法或任意性执法。他特别强调指出,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性规定,在执法办案中应当立即贯彻执行;对修改后的刑诉法有关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现在即可参照执行;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必须在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对于现行制度规范要求比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更为严格的,要坚持严格执行现行制度规范。这些要求和做法都体现了我国法律尤其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尊重与保障人权、依法规范司法权行使和有利于被告人等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政策思想。

  应当认识到,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述重要法律原则和政策思想,并不是在一夜之间形成的,它本身就有一个逐步形成、成熟和发展的过程,新法中的不少制度、规范,其实就是这种成熟、先进的法律理念、法治原则的法定化,有的甚至是新近刑事政策的系统化、定型化,是继承中的一种生长,是改革中的提升与发展。

  不过,回到现实之中,人们也发现,在新旧法律实施的这个“过渡期”,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不容忽视的司法“征兆”。其中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执法中的“老观念”、“老问题”尚未获得完全解决,而新法中更高的要求却已经被提到了眼前。比如在当前,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和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及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辩护的观念,在一些司法人员的观念中依然十分薄弱,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以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所谓“专案”为由,拒绝依法安排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长期缺乏对审判独立原则的正确理解,按照“老习惯”办事,直接下达“指令”干预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甚至公然下发“红头文件”,要求下级法院案件裁判必须“逐级上报”进行审批。有的司法人员轻视程序正义对实体公正的意义,不重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回避制度,使有利害冲突的司法人员或者机构继续审理和裁决相关案件,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不服和社会对司法公正性、公信力的质疑。

  而凡此种种明显违反现行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观念和司法行为,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真正强有力的监督和及时纠正。但对此,我们的一些司法工作者甚至司法机关领导,多少显得有些见怪不怪、不以为然。正所谓习惯成自然,“自然”则很容易变成“漠然”。带着这样的漠然姿态,是绝对不可能走进新刑事诉讼法所开创“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我国司法制度新时代的。因此,在当前新旧法律交替的这个特殊“过渡期”,我们不仅应当重视倡导和组织各种新法学习活动,更必须着力加大对陈旧的司法观念、司法习惯和操作规程的批判、清查、清理力度,抓住实践中的“典型事例”,举一反三进行总结和反思,做到知与行合一、废和立同步,使司法观念和操作规范在衔接上无缝,使新旧刑事诉讼法在过渡上顺畅,完整体现新形势下我国法律的新思想、新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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