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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场与法庭

发布时间:2012-08-01 15:50:41


                                            赛场与法庭

                                                解杰

  适逢伦敦奥运会于7月底开幕之际,银川市第三届法官体育节于2012年7月13日至14日在银川体育馆举办。法官体育节的举办,让法庭之上的裁判者(法官)转变为赛场上的被裁判者(运动员),体验能动司法与体育竞技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在赛场上,比赛之前结果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在法庭上,庭审完毕之前裁判结果亦是如此。

  也许是出于巧合,在英语里球场与法庭同用“court”来指代。在古希腊,诉讼是从公开竞技的原型发展起来的,法庭被视为一种仪式化斗争或对抗的场所,作为法庭上的法官最初只是保证竞技公正进行的裁判者,判决也不过是对竞技结果的确认。英美法系源远流长的历史中,法庭上审判的戏剧性在裁决中达到高潮,审判的过程集聚了运动比赛、神秘事件和道德态度所有的紧张和刺激。在这个运动比赛、神秘事件展现完所有的“剧情”和得出裁判结果的过程中,陪审团(相当于赛场的观众)把握实事的认定,而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无罪,还要交给法官(在赛场还是交给裁判)。

  在赛场上,运动员追求胜利,但胜利者只能是一个,交战的双方都想获胜,比赛双方难免不会破坏游戏规则以达到目的。为保证比赛的公平,必然产生一个中立的第三者主持比赛秩序、见证和宣布胜负,这个人就是裁判。在法庭上,当事人追求胜利,但胜利者不只是有一方,原、被告的诉求可以达到和谐。为保证利益的平衡,必须产生一个中立的第三人主持庭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在现有法制底线内公平、公正断案,这个人就是法官。

  在赛场上,裁判者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法官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一无所知,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来还原事实。法庭上法官也许不能彻底还原客观事实,但这不代表法官不追求事实,法官追求的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运动员在赛场上以比赛成绩(分数)定胜负,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举证,但不以证据多少定成败,赛场上的裁判者与法庭上的法官都是秩序的维护者、胜败的宣布者、见证者,但赛场上的裁判者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守卫者,以程序的公正决定胜负的公正;而法庭上的法官遵循“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以事实的真相衡量结果的公正,而在查明事实过程中法官成为一方的运动员,因为他所查清的事实只能对一方有利,从而帮助一方打击另一方,产生另外一种“不公正”,但不排除法官平衡当事人利益寻求当事人都认可的共赢模式。

  在赛场上观众既是观看者,同时又是裁判,一方面他们观看比赛,另一面他们又监督着赛场上的运动员和裁判,裁判根据比赛规则判定最终的输赢,若裁判有不合规则的行为和举动,观众则会起哄和愤怒,正是裁判和观众的相互监督关系保证了比赛的秩序和最大限度的公正性,同时运动员非常清楚自己应该如何去努力,才能获得比赛的成功以及成功后的快感和荣耀;在法庭上陪审员参与到案件事实的查明过程,以自身的社会阅历、专业知识帮助法官作出判断,陪审员具有一般道德观念与法官的法律思维形成补充,使庭审多一些人文关怀,多一层社会认可度,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赛场上,竞技是运动员成败的关键;在法庭上,司法竞技并非当事人诉求成败的关键。司法竞技主义限制了纠纷解决的多种可能路径,限定于当事人对抗和竞技,容易导致诉讼主体实质不平等、诉讼成本昂贵、诉讼迟延、诉讼结果实质非正义。司法竞技主义误将民事纠纷解决片面地理解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竞争,而没有考虑协商甚至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当前,司法竞技逐步转向能动司法,重视法官权力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性,并将实质真实、当事人实质平等要素纳入司法权力视域。能动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控辩双方的对话、协商,在合意的基础上谋求控辩审三方都乐于接受的司法结果。协商与诉讼已不再是两种截然分明的程序,而是同处于法官解决纠纷的过程中。

  法官体育节的举办,丰富、充实了法院文化的内涵,让法官感受到赛场上体育竞技的内涵,感受到法庭上司法竞技主义的缺陷。在投身司法事业过程中,法官才能更好地减少法庭上不必要的对抗,增加更多的对话与合作机会,在维持基本法律底线的框架内,尽可能让不同利益诉求的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力争把多元化的价值目标都吸纳到程序之中,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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