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跳楼自杀医院担责七成
来源:法制日报
精神病患者跳楼自杀,应该由谁担责大部分医院的说法会是:“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
然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案件的判决中明确,这一说法不能成立。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被判对患者邱某跳楼自杀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0日,53岁的邱某因抑郁症到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前期患者病情相对稳定,后逐渐出现情绪不稳定情况。11月4日7时许,病人开始大吵大闹。医生上班后,家属带着邱某找到医生,但医生以查房为由让其在外面等待。此后邱某在走廊和大厅里来回走动或蹲在地上,不断做出一些伤人或自残的举动。其间,家属又多次找医生,希望对邱某采取一些措施,但始终未果。当日9点20分左右,邱某突然从住院部大楼跑至门诊大楼3楼平台翻越栏杆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病人家属认为,院方作为专业精神病诊疗医院,在患者病情出现反复,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一个多小时时间里居然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最终酿成悲剧的发生。医院的不作为严重侵害病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赔偿邱某家属。
医院方则提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住院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治疗精神病的医疗机构,医院与患者家属双方合同约定,“患者邱某的监护职责仍由家属承担”,且造成邱某跳楼自杀身亡后果的发生系其在疾病的作用下,家属未尽监护职责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医院在邱某的疾病治疗和住院管理上存在过错。特别是在2011年11月4日,医院未对患者邱某进行精神病药物治疗,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精神病医院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邱金生精神病发作从门诊楼坠地受伤致死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依法应负主要责任(70%),死者邱某承担次要责任(30%)。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