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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档案调借、查阅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17 09:21:45


  

一、人民法院各类档案的调借、查阅限于本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只准查阅,不得调借。
二、本院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借、查阅本院各项工作形成的各类档案,必须持所在庭、科、室领导签发的调卷卡,注明用途,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三、查阅行政文书档案,原则上不准带出档案室,因特殊情况必须带出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限定当日归还。
四、查阅院长办公会记录,审判委员会记录,要经主管院长批准,党组记录必须经党组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党委决定方可查阅,基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查阅。
五、审判人员调借,查阅诉讼档案,档案人员应当面查验调阅审批手续,在调阅卡片上注明卷号、册数、由借卷和阅卷人签名后,方可查阅或带走。
六、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诉讼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借出手续,并将案件的全部档案一并移送。
七、律师查阅自己参与诉讼的已归档的诉讼档案,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人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限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摘抄其他材料,须经办公
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档案工作人员要进行审查。
八、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档案人员可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来函单位派人阅卷。
九、调借、查阅各类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用后按期归档案管理部门,不得中途转借,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十、调借或查阅的各类档案归还时,档案人员必须逐件检查,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与领导汇报应时追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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