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文物保护法》该提上日程了
来源:长江商报
2012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目前一些地方不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8月12日《北京晨报》)
2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毁于各类建设活动,让人感到痛心疾首。这其中,固然有一些建设单位漠视法律规定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破坏文物的违法成本过低。按照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会对行为人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50万元对于开发商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甚至在一些热门地段还买不了十几平米的房子。这就造成一种相当尴尬的状况,越是处于一线城市热门路段的文物,法律的保护程度就越弱。毕竟,相比于违法所获取的巨大收益来说,这点成本真的不算什么。
不妨列举一下身边俯拾皆是的例子:“梁林故居案”在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和强烈呼吁下,最终也不过是等来一张50万元的罚单,即便罚单开出的同时伴随着责令将拆除故居建筑恢复原状,可问题是,古建筑的破坏从来都是覆水难收,即便恢复也不过是一个“现代高仿品”;北京史家胡同51号院章士钊故居的修缮施工被文物局仅仅处以行政处罚20万元,等等。
事实上,在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当“梁林故居案”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时,就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现行《文物保护法》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的有关处罚规定欠缺力度、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容易疲软的问题,屡屡被代表委员提及并建议通过修改《文物保护法》加以解决。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化发展进入高潮期,城市建设也不断“大跃进”,如果不从源头上终结文物破坏违法行为低成本的尴尬,文物破坏也就必然同步进入高潮期。从这个意义上讲,修改《文物保护法》提上日程显得重要而且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