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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质效管理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发布时间:2012-03-05 15:30:02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刘想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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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司法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法院收案数量不断攀升,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越发凸显。越来越多的矛盾以诉讼的形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纷繁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各种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也逐步增多,进一步加重了法院的审判任务,也给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课题。如何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各级法院面临的瓶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曾指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不仅是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以及实现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精细化审判管理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立足本院,推出了诸多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实现审判管理的精细化,从而保障个案公正,提高民众幸福指数,为今后进一步健全完善该项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奠定了基础。

  过去我国法院体制是按照行政管理模式建立起来的,实行的司法与行政一体化的管理方式,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审判管理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其追求的司法管理模式与过去的司政合一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实践中具体如何开展审判管理,在认识上缺乏理论的指导,管理上自然就难以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目前,有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仍然沿用着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一些法官仍然按照自己的习惯去办案,还有部分法官简单地认为审判管理就是管着案件不超期限,其他没什么作用。

  审判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程,要循序渐进地推进。人民法院应当着力于审判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实现法院的科学发展。

  一是要调动不同层面主体的审判管理积极性。审判质效管理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是审官办、审监庭的责任,真正的管理包括法官、合议庭和院长,是全面的管理。因此审判管理具有主体多元化、内容多样化的特点。要把审判管理定位在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上,把管人与管案相结合,以管理提升队伍素质,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随着审管办的设立和运行,各个审判管理环节被连为一体,实现了一体化运行。审判管理工作有了一个很好的协调运作、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的工作平台。要充分调动各个层面主体的审判管理积极性,努力形成权责明确、分工有序、协作联动、目标一致的合力,进一步发挥院长、审委会的宏观管理,审管办的综合管理,庭长微观管理和法官自主管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精细化、多元化管理格局的作用和功能。加强精细化管理不能只为指标、为数据,对内要以法官为本,对外要以当事人为本,审判工作的宗旨是调解矛盾,为民服务。

  二是要处理好审判管理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合理界分和理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两者应界限清晰,相互尊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不受他人和个人私欲的干涉,唯法是从。审判管理权从权能上讲,是法院在组织实施案件审判和各项管理措施中,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性职权,其内涵在于管理和监督,是法院内部为保障审判权运行而采取的内控机制。审判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和调整审判工作运行机制,设置审判活动运行程序,考核案件审判和执行的质量、数量和效果等。作为审判权配套的服务、监督制度,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审判权随意、低效及失范。因此,审判权首先是在确保审判独立和公正的前提下,接受法院宏观管理、配合管理;审判管理权要在尊重审判权的前提下,科学管理。在两者关系中审判权是核心,是目的;而审判管理权是方法,是手段。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必须以审判权的行使为先导,协调好两者关系,决不能将审判管理工作凌驾于审判权之上。而衡量审判管理权优质化的标准则应是定位科学、边界清晰、行使透明、关系协调。审判管理权不能代替和侵蚀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相反,审判管理权从属于、服务于审判权,应该通过科学的管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

  三是要进一步用科技手段助推审判管理工作。当前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力量不足的严重矛盾日益突出,沿用传统的办案手段和管理方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向高科技要司法能力,向高科技要司法效率,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破解工作难题、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在审判管理中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很多情况下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高效、便捷、透明,从而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因此,法院科技化、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工作层次,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不断提升科技在审判工作中的含量,使科技成为提升审判质效的助推器和催化剂。如从纸质卷宗向电子卷宗的转化充分展现了信息化管理的优势,大力提高了审判效率。德国已通过信息化法案并加以实施,新加坡通过信息化实现邮件送达,这些都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各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最终体现亲民性,降低诉讼成本。“信息化”、“科技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了人民法院的必然选择。目前,南岸区法院已初步实现了审判流程信息自动化、办公程度现代化、队伍建设数字化,使审判活动得到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达到了方便办公、方便办案、方便管理的目的,凸显了现代科学技术对加强和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作用。该院已逐步建立了审前、审中、审后的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模式,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有效应用与庭审标准化影音系统的有序运行,这无疑为提升法院审判管理水平提供了科学手段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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