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中华民族的一个象征,具有很高的艺术、精神、研究、欣赏、历史价值,承载着一个时代的文化内涵、社会烙印。文物属于国家,私人不得擅自盗挖谋取私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也早已出台,然而总有一部分人利欲熏心、铤而走险。2012年8月27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原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原某伙同赵凡、秦中(均已判处刑罚)、赵二(另案处理)在延津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沙门城址”用铁锨进行盗掘,令这几个胆大妄为之徒想不到的是延津县文广局的两位同志陪同新乡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牛副局长、郎科长进行检查工作,几名盗掘者仓皇而逃,赵凡被当场抓获。在盗掘现场缴获古瓷片247片、雷石1枚及铁锨三把。原某也在事后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
延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已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原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上判决。
此案恰如其分地给那些敢于挑战法律威严的人敲响了警钟:莫以为算无遗策暗自窃喜,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