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司法制度,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以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应尽快确立六项基本制度。
第一、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充分彰显陪审制度市民化身份,大众化知识,以及普通人常理,彰显司法民主的内涵和意义。
第二、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范围进行规范,赋予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程序选择权。
第三、人民陪审员审前阅卷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在庭审之前阅看全部案卷,案件承办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陪审员审前阅卷,并必须为陪审员阅卷提供条件与便利。
第四、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制度。合议庭法官必须尊重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的审判权,在评议案件过程之中,原则上应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
第五、人民陪审员申请提起审委会讨论制度。规定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时,人民陪审员有权将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制度。由政府财政统一拨付经费,并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相关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