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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17 09:22:52


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以办公室主任、有关庭长、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案卷,可以采取提高一档(如短期改为长期)的办法延长其保管期限。
二、经鉴定确定销毁的诉讼档案,销毁前要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审级整理立卷,随着有关年度编号,划为永久保管。
三、对决定销毁的档案,由档案部门编制销毁清册,经本院院长集体研究,由主管院长审查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后,由档案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
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立卷存档。
四、根据国家文书及其他档案保管期限表、制定本机关、本单位各种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为鉴定工作提供依据。
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文书档案进行鉴定,剔出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要严肃认真地填写销毁清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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