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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法治的器物

发布时间:2012-08-30 22:39:07


     每一件承载法治的器物,除了融入了法治的精髓以外,更重要的是让人们在将其当作一种法律的精神图腾来膜拜时,法治的信仰已经逐渐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思维方式;如此,则法治之实现虽不近亦不远矣

  □唐佑安

  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写道:“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句话体现的法治理念包含了两个要点:其一,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其二,法律本身是良好的。因而可以认为,就前者而言,法治得以实现不仅需要普罗大众自觉地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需要公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就后者而言,法律条文成为了法治这一抽象概念的承载物,即法治是本质,是灵魂,而法律条文则是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具象,是承载法治的器物。

  虽说法律条文是承载法治的器物,但毕竟它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经验积累,以及立法者智慧的凝结,我们要真正理解其内涵,需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那是否有别的更为直观和具体的形式来向我们展示法治,也就是说,法治是否还有别的器物可以承载?笔者试举几例。

  杨昌济在《静观室札记》中记载一事,大意为:很久以前,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曾经在波茨坦建起一座离宫。有一天,皇帝来到这座雄伟壮观的宫殿。当他兴致勃勃地登上高处,要一览城市的全景时,不料视线却被一座“大煞风景”的磨坊挡住。皇帝颇感不快,决意要拆除它。于是德皇来了个先礼后兵,让人传话给磨坊主:“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

  但出乎皇帝意料的是,磨坊主居然不识好歹地回答:“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德皇闻之大怒,于是令人将磨坊毁掉。面对如此强拆行为,磨坊主很淡定地说:“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令人瞠目结舌的是,磨坊主竟然将堂堂一国之君告上法院,而法院也竟然依法判决德皇重新为磨坊者修建磨坊,并赔偿其损失。事后德皇感叹:‘吾国法官正直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国至可喜之事也。’”对于法院的判决,威廉一世表示顺从和执行,重新盖起了磨坊。

  这段史实讲述了关于在财产权上的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地位的一个经典故事,记录了有关公权与私权的一段平等“对话”。后来有学者撰文指出这一故事乃是虚构,我们且不去考证这一故事的真伪。即使退一步而言,假如这个故事是虚构的,那这个磨坊主状告皇帝的故事也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法治标杆,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民众,并使得法治的理念广为传播,成为了德国法治历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另一例则是发生在我国的真实故事。民国年间的大军阀徐源泉利用职权致力于创办实业,在经商活动中动用军队牟取暴利。1931年,徐源泉在老家建成了一幢融中西建筑艺术风格于一体、在当地堪称最富丽的建筑物——徐家公馆,专给他在家乡的母亲和发妻居住,据说耗资十万大洋。公馆占地4230平方米,呈组群布局,构造精巧别致,既具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又兼罗马建筑艺术特点,堪称中西合璧典范。

  时至今日,这幢徽派特征的老建筑,仍见保存完好的精美木雕,仍能感受其气派与精致。美中不足的是,公馆的一角斜切了一块。据说,斜切的原因在于这不足一平方米的地盘当时属于邻居张姓人家,这个普通人家不同意把自己的土地卖给徐源泉。没有达成协议,徐源泉只好改变设计,把房子的直角变成了斜角,成了一个不规则的形状,看上去多少有点缺憾。

  虽然从审美或者建筑的角度而言,一个精心设计的豪宅居然最后成了一个并不规则的形状,的确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我们却或多或少地能从中窥视到法治的影子。尽管我们并不能说在民国时期中国就已经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却在这样一个小百姓与大军阀之间的抗争中得以淋漓尽致地体现,而那个现在仍然屹立不倒的不规则的房子也成为了承载法治的器物。

  作为一个研习法律的学者,每当看完这样的故事都不禁感慨,正是这样一些有碍观瞻的磨坊,令人缺憾的公馆以及繁华中的孤岛构成了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元素。它们之所以为后世所称颂,原因在于这些不起眼的器物融入了法治的历史传统,特别是法治的精魂。人们之所以对此津津乐道,除了故事本身所蕴含的弱者反抗强者、为权利而斗争的元素之外,更重要的在于人们将承载了意义非凡的器物视为一种法治的图腾,并顶礼膜拜。由此而传达出来的意思是,人们只有信仰法律,才会有一种正义的法秩序;而掌握国家公器的人也只有信仰法律,才能最终实现善治。

  对一个国家而言,完备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因为它是实现法治的基石,在一个连法制都不健全的国家,很难想象那会是法治的乐土。不过健全的法律制度,只是建成法治大厦这一万里长征中走完的第一步,在此后的添砖加瓦过程中,让法律得以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固然重要,但对于法治而言,法治信仰的养成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法治信仰的国家会是一个法治的国家。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有学者指出,法治所表达的真实意义在于:它是个人的一种思想、行为方式;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生存、生活方式;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情与心态。我个人坚信,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属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和技术层面的“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固然重要,但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乃是最为关键的。

  每一件承载法治的器物,除了融入了法治的精髓以外,更重要的是人们在将其当作一种法律的精神图腾来膜拜时,法治的信仰已经逐渐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思维方式;如此,则法治之实现虽不近亦不远矣。

文章出处: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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