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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 雇主耍赖否认关系 法院:仍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07 11:20:20


    2011年8月,郝某受雇于虎林一搬家服务部业主郑某为虎林一家酒店装卸家俱及酒店用具,在装卸过程中,郝某受伤住院。郑某否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拒不赔偿郝某损失。2012年9月5日,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郝某损失37807.19元(包括医疗费7753.19元、误工费2340元、残疾赔偿金2771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郝某诉称,11年8月,郑某雇佣其与纪某二人为一家酒店装卸家俱及酒店用具。在装展柜时,纪某推展柜时将原告推倒,匆忙中原告用手抓在包装展柜的铁皮上,致使将原告右手三个手指被铁皮割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食指和无名指屈肌腱断裂伤。原告为此住院治疗22天,支出医疗费7753.19元。因双方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593.19元。同时要求做伤残鉴定,并赔偿残疾赔偿金。经法院委托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一、伤残等级为十级;二、医疗终结时间为4个月。

  被告郑某辩称,其是合法登记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其与原告及纪某系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真正的雇主应当是酒店老板,应由他来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另外,纪某与原告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承揽酒店搬运展柜及酒店其他设施工伤后,雇佣原告为其提供装卸展柜及其他设备的劳务,并在从事劳务工伤中听从被告指挥,受被告控制,符合劳务合同特征,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被告关于其与原告及案外人纪某之间系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的抗辩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可。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且无过错,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医疗器械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数额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晨阳    

文章出处:平安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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