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在借款人处签字 虽没使钱仍为借款人

发布时间:2012-09-07 11:24:48


    “钱是陈某借的,我都没用一分钱,只是签个字而已,怎么就把我告上法庭了呢?”汪某没有想通,并始终认为自己只是一般担保人而已。在借款处签字,虽没用钱,到底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2012年9月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陈某、被告汪某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给付利息244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5月1日,被告陈某、被告汪某共同给原告张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记载:"今借张某人民币贰万元,约定利息2%,定于2011年6月1日归还,逾期不还自愿支付25%的违约金,此款用于修车,如发生法律纠纷由让胡路法院裁决。借款人:陈某、汪某"。同日,二被告又共同出具收条,证实收到原告20000元。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给付利息3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汪某辩称:借据上记载是20000元,但被告实际就收到8500元,此借款的债务人是被告陈某,汪某只是借款的担保人;被告陈某辩称:借据是被告陈某出具的,被告汪某是担保人,钱是被告陈某收到的,实际只收到8500元,此款没有偿还过。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共同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名,又共同给原告出具收条,证实收到20000元借款。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月利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原告请求的期限计算,利息应为2440元。庭审中二被告主张仅实际取得部分借款,且被告汪某只是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二被告的此项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晨阳    

文章出处:平安龙江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