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受伤害擅寻医治疗 额外支出不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07 11:26:01


    李某被人打伤后,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治疗终结后,因对当地医院的诊断结果不满,擅自到一家私人诊所进行再检查。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要求赔偿其在当地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驳回要求赔偿其到诊所检查支出费用的请求。

  2012年5月12日晚7时许,赵某经过李某家门前时,李某站在门口对赵说:“我喝醉了还可以杀倒你”,引起赵某的不满并发生言语冲突,赵某冲向李某并与李某相互打斗,直至在场的其他亲友劝开才罢休。在相互打斗中,李某受伤程度较赵某重,随后由其亲属送到红星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果为“多处软组织受损伤”。李某住院治疗共计2天,共花费住院治疗费2003.4元,交通费60元,出院时医嘱全休一周。李某出院后,未经红星医院批准擅自到一家私人诊所进行再检查,共花去检查费用5845.36元。

  2012年5月23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在医院、诊所检查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2099元。赵某辨称李某也有过错,应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且李某到私人诊所进行再检查系单方扩大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酒后对赵某出语不当,引起赵某不满而双方相互打斗,李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赵某的责任。李某应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20%的责任,赵某承担李某经济损失80%的责任。由于李某未向法院提供红星医院批准到外地医院、诊所进行再检查治疗的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供红星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水平等不能对其伤病作出正确诊断的证据,因此,李某要求赵某赔偿其到诊所进行再检查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请求,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3003元,驳回其要求赔偿到诊所检查所支出的费用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晨阳    

文章出处:平安龙江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