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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利便主张解除 无理索回转让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9-14 15:57:58


    看到别人挣钱容易,便萌发出做生意的念头,于是通过转让协议获得了商机,但因为经营不善却没有挣到钱,便以对方拒不配合办理业务过户手续为由,主张解除双方当初签订的转让协议。2012年9月4日,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鸡西辖区的虎林市人,双方于2011年9月10日达成虎林地区快递转让协议,被告李某将其经营的某快递业务转让给原告王某经营。双方约定加盟费即转让费为35000元。因当时因上级鸡西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鑫某外出未回,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便约定原告先交付25000元,其余1万元待办完所有手续后再付。同年11月19日,原、被告一起到鸡西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王某结算完其经营期间费用后,因未挣到钱而拒绝与被告李某办理快递业务的过户手续,并且不愿意继续经营快递业务。被告为避免快递业务停滞,避免因此造成的巨额违约损失,一直代替原告继续经营虎林地区快递业务。事后,原告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更名手续遭拒绝为由,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加盟费”25000元,但被告李某则表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快递业务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王某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李某退回自己所交纳的25000元“加盟费”。

  在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被告为自己出具的收据,证明双方存在转让协议及自己向被告交纳加盟费;被告向法庭提交鸡西快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言1份,主要内容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鸡西快递有限公司同意。但因公司法代表人金某在外地,将协助二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宜授权给公司员工盛某。2011年11月19日原、被告到鸡西快递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王某结算完其经营期间费用后就不辞而别。证实被告已经按约定配合原告为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未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赋予的内容。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快递业务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非依双方合意或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在庭审中,原告认可双方签订协议后确实因鸡西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家或者被告有事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认可双方于2011年11月19日共同前往鸡西快递有限公司,结算完毕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即返回虎林。而经鸡西快递有限公司证实,双方于2011年11月19日一起到该公司系办理过户相关手续,但经结算完毕后,原告却不辞而别,故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事宜。故不能认定被告负有未在合理期间内配合原告办理加盟过户手续的过错责任。现被告虽被迫接手继续经营快递业务,完全系为了避免因快递业务的停滞而造成更大经济损失,而非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综上所述,现原告以多次催告被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晨阳    

文章出处:平安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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