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民防局对地下室人防工程下达行政决定,不允许继续出租经营的情况下,仍虚构“经营状况良好、承租合同期限长”等事实将地下室转租,骗取他人60万元,9月12日上午,67岁的马国超因为诈骗罪终审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
67岁的马国超出生于河南,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太康县超云皮鞋厂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审理查明,马国超伙同他人于2010年3月至同年4月1日间,在西城区新文化街62号地下室内,在明知北京市西城区民防局对该地下室人防工程已明确下达行政决定,不允许继续出租经营的情况下,仍虚构“经营状况良好、承租合同期限长”等事实,以“转让经营管理权”的名义将该地下室转让给被害人程合生,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60万元。
在接受审理时,马国超表示,2009年6月,他与老乡商量承包该地下室的事宜。后他同意出资30万元将位于新文化街的地下室承包下来,利润两人平分。2009年9月,老乡退出经营,他遂让自己妻子的弟弟负责管理。2009年12月,他先后将该地下室的经营权转出,对该地下室不再进行管理。但是,从马国超手中接过地下室经营权的李某作证说,由于有关部门不让继续经营,经常停水停电,他们感到经营不下去了,马国超等就想把这个地下室的经营权全部转让出去,并由马国超找人在网上发布广告。
一审法院认为,马国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马国超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马国超提出上诉。一中院今天上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