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邹伟)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据介绍,草案二审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提出,根据审判和法律监督实践情况,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赞同这一意见,建议对该条作相应修改。
我国拟修法遏制恶意诉讼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一方发现另一方已通过另外的诉讼将财产转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利用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一些部门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草案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教授介绍,从目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看,因虚假诉讼而受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申请再审加以解决。但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程序上的阻碍。
“与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熊跃敏说。
我国拟修改民诉法规定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邹伟)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对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予以明确,有望改变再审案件一律中止执行的情况。
据了解,草案二审稿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中止执行,但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用等影响当事人生计、涉及其生命健康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有关专家表示,上述即便进入再审程序亦不中止执行的案件,原告可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中止执行可能使当事人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这样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限定,也避免了法院裁量权过大,可能不该中止的中止了,或者该中止的没有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