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里程碑
来源:法制日报
两千多年前的孟子曾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今天,物权法说,“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07年10月8日,物权法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3时,日后被誉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一起房屋产权纠纷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锤定音。5年之后,《法制日报》记者在“走基层”活动中,重访了案件的当事人,了解到在看似简单的案情背后,实际上均联系着原被告当事人最直接的利益。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第一原告李福莲: “物权法实施对我的案子很关键”
本报记者赵丽
人物背景
因为一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李福莲误打误撞成为了“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原告。43年前,李福莲的父亲在房产改造时带头把房产交给了政府的房产公司。此后40多年,这处房子被出租给其他居民。数年前,湖南省长沙市房产局证明房子是李家的。为了要回这处房子,李福莲历尽波折,直至物权法实施后才出现“峰回路转”。
感慨,感激,还掺杂着些许歉意……
在几十分钟的交谈中,几种情感在李福莲的话语间交叠而出。
当谈到案件由来时,李福莲颇为感慨。
“我父亲是劳动模范和优秀党员,1959年房产改造的时候带头把房产交给了政府的房产公司。此后40多年,这处房子被出租给其他居民。数年前,长沙市房产局给我们发来了一份通知书,上面有我父亲的名字,证明房子是我们家的。后来我就产生了把房子要回来的想法。”李福莲告诉记者,因为回到长沙是李家人很多年以来的愿望,“于是我就找到房产公司,希望能调出档案落实房屋产权”。
2003年,经过李福莲等人的努力,证明房产归李家所有的落实文件终于下来了。但在此后的几年中,李福莲却仍然只能在长沙租房住。
“政策落实后,我需要和房屋的4家租户签约,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但签租约的期间遇到了很大阻力,一开始他们根本就不跟我打交道,说不认我只认房产公司。后来经过了很多波折找到了老的房产证明,在拖了两年以后,2005年9月30日终于把房产证发了下来。”李福莲回忆说,“产权证拿到以后,第二步就是要把当时的租户安置了。落实办后来安置了全部的4户人家,但是帮他们安置好新房子以后,他们还是不搬走,房子仍旧拿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只能打官司了。因为一共有4家租户,所以我们就将4家租户分别起诉,刘玉莎案件是其中的一起,也是最早宣判的一起。”
“没有想到我的案件会成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实际上当时我也的确不了解物权法,后来这个法律实施以后我才看过。”感激,这是李福莲在谈起案件适用物权法时表达的感情,“当时我们是碰到了好时机,物权法的正式实施对我的案子起了很关键的作用。”
“不过,也是因为各方面的审时度势,我原本预计3个月案件就可以判决的,却经历了将近半年时间,为此我还找过主审法官江涛的‘麻烦’。”此时的李福莲语气中充满了内疚和歉意。
最终,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在该处房屋由政府向原告移交并办理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之后,原告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一不动产所有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尽管被告刘玉莎为该房屋的原租户,但他毕竟不是所有权人。他在未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占用房屋,构成了恶意占有。于是,法院判令刘玉莎腾退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被告刘玉莎: 好多问题都关系我们的切身利益
本报记者赵丽
作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被告,刘玉莎被媒体描述成“恶意占有”房屋的人。在和记者的谈话中,刘玉莎反复强调自己“并不是赖着不走”,但“那些没谈拢的问题都是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的”。
不与原告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对于曾经媒体对自己的描述,时隔5年之后,刘玉莎似乎仍有些难以释怀。在多方努力下,他终于向本报记者袒露了自己没有搬走而最终成为被告的原因。
“我不认为这(案件)是物权不物权的问题,因为当时我认为这个房子是公家的,也没有想占房子的产权,我一直跟房产公司租房子的。”作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被告,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刘玉莎似乎仍然没有弄懂判决书中引用的物权法中“恶意占有”具体表达的是什么意思。
“当时原告找到我们说让搬家,我说我会搬,只是想缓几个月再搬,因为当时家里情况比较复杂,我妻子得了重病,经常要去医院,老母亲80多岁了,孩子还小,都是我一个人照顾的,找房子也需要时间。”刘玉莎回忆说,“再有我们住在这个房子的时候,房屋漏雨,都是我自己花钱修补的,这个费用不应该由我来承担,应该由原来租给我房子的房产公司或者原告来付的。”
“而且原告来找我的时候,我并不认识他们,房子是我向房产公司租的,我只认房产公司,一直以来也是跟房产公司联系的,每年的房租都交到房产公司。”刘玉莎说,“所以我让他们有什么事情找房产公司沟通,但房产公司只是说跟那边联系一下,没给我回复。”
刘玉莎还向记者透露说,其实自己当时并不相信原告是有租住房屋产权的,“当时只给我看了一份通知,大致说房子是给原告他们了,但我也分不清真假,因为我没有看到原告的房产证和其他证明文件”。
刘玉莎告诉记者,正是因为上述种种原因没有谈拢,“我觉得原告让我搬走的条件很不合理,双方没有谈妥,后来被告到了法院”。
“可能当时原告以为我是个不讲道理的人,赖着不搬走。”刘玉莎说,“其实我不是的,我并不是要占用房子,我答应会搬走,但因为一方面家里情况困难需要晚一点搬走,再有就是修缮房屋的钱我觉得不应该我来付,所以我表示要把我装修房屋等损失6500元补偿给我后,我才能退房。”在谈话中,刘玉莎向记者反复强调着自己“并不是赖着不走”,但“那些没谈拢的问题都是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的”。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原告代理人郑力: 适用物权法,对原告被告是双赢
本报记者赵丽
郑力,是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原告代理人,见证并且参与了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的激烈辩论。
回忆起这起案件,他说,当初的案件的走向牵扯到的全部是案件当事人最最切身、最最实际的问题。
“庭审气氛比较紧张、激烈。”
“不,是很紧张激烈。”
9月下旬的长沙天气闷热尚存,但相比郑力富有激情的表述,仍稍显逊色。
“如果只看当时媒体的报道,甚至从判决书来看,这起被誉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民事案件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房产纠纷案,再大一些也只是牵扯到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但实际上,案件的走向牵扯到的全部是案件当事人最最切身、最最实际的问题。”郑力告诉记者,“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案件第一原告李福莲当时在长沙只能租房子住,案件能否胜诉直接导致她能否回到自己的房产中居住。”
“租住期间为房屋修缮所产生的花费、与房产公司之间的租金问题……这些因为关乎到‘钱’等敏感问题,导致被告方面也是据理力争。”郑力向记者透露说,包括物权法第一案的被告刘玉莎在内的4起案件的被告情绪都有些激动,“甚至发生了大声喧闹等扰乱法庭纪律的情况”。
郑力说,在双方僵持的情况下,“没想到法院最后能够根据刚刚实施的物权法进行宣判。我感到很满意,物权法的施行,使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更到位”。
“这起案件,适用物权法进行判决既保护了原告的权益,也对被告的权利予以了关注。”郑力告诉记者。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审判长江涛: 司法在第一时间对第一权利保护
本报记者赵丽
也许,当初江涛自己都没意识到,自己会成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审判长。回忆起5年前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他深有感触地表示,过去,人们对物权法的认识,更多地还停留在理念中、口头上,而通过用物权法审判案件,则让这部新法律真真切切地走近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2007年6月25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收到李福莲等5名原告要求刘玉莎腾退房屋的起诉书;
3个月后,9月19日,案件开庭审理;
10月8日,案件根据一个星期前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宣判;
……
这就是被誉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案件大致流程。
“原告是以被告违法占用其房屋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我们当天就立案受理。由于当时物权法还没有正式实施,所以,原告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等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说到这里,当时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江涛憨厚地笑了笑,“事实上,在9月19日开庭审理期间,我们仍然是根据民法通则进行案件事实的审理工作的,当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案件事实的判断上,在适用法律方面确实还没有想得那么多。”
2007年9月下旬的一次例行学习,成为了这场官司的一个转折点。在芙蓉区法院组织法官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江涛意识到——手里的这起房屋纠纷案件似乎可以适用。
江涛告诉记者,10月8日上午,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作为审判长的他意识到,现在已经是物权法实施的时候,而被告刘玉莎依然占用着原告的房屋,这显然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有了这个意识之后,我就开始翻阅大量学者关于物权法的著作。”江涛向记者表示,他认为法律不能仅作为文字停留在纸上,物权法施行后,适用物权法审判案件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作为与人们切实利益普遍密切相关的一部新法,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及时适用该法裁判案件,能够尽快发挥物权法的功能和价值,定分止争,从而切实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合法财产关系。”
就这样,江涛和合议庭成员一道,主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形成了判决意见,并于当天下午及时进行了宣判。
判决生效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反响。有人认为,由于该案保护的是不动产,这与此前人们期待新法对不动产给予更有力保护的意愿完全相符,考虑到不动产有财产上“第一权利”之称,评论人士将此案称为我国物权法实施后“司法在第一时间内对第一权利的保护”。
“如果没有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审理此类案件只能使用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而这条规定很模糊,过于抽象,不好操作。”江涛解释说,该条仅仅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说,过去,对物权保护的规则很分散、不周全甚至是缺失,法律规范也很分散笼统”。
“而物权法不仅明确了所有权人的上述四项权能,还规定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哪种法律保护。正是因为新法律规定更明确、更具体,让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也更确定更便利。”江涛说,物权法对财产权利这些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当于将法律所弘扬的公平正义精神以公民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来,这样的规定当然也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
但判决生效之后,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也激起了一些人对于该案的质疑之声。
对此,江涛甚是“理直气壮”,他向记者解释说,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规定不能调整法律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行为,再好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由于没有关于物权法适用的司法解释,芙蓉区法院在对案情具体分析研究后认为,虽然侵权行为发生在物权法生效前,但该侵权行为连续存在至物权法生效后,即侵权行为连续性地存在于物权法生效前后。为此,我们认为该案可以适用物权法”。
近20年来,这位资深法官一直活跃在长沙市有关房屋拆迁的现场。他深有感触地表示,过去,人们对物权法的认识,更多地还停留在理念中、口头上,而通过用物权法审判案件,则让这部新法律真真切切地走近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