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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材料单

发布时间:2012-03-12 09:23: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应当符合民诉法59条)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有的新证据的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证据副本;

    (五)作出二审裁判文书不足三个月的需要提供证明裁判文书生效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生效的相应证据材料。(送达回证需要由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在送达回证复印件上盖档案章或其他能够证明与原件相符的情况说明)

    (六)详细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仔细阅读第2项说明后由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签字要有授权)

    (七)法院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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