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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法访问题的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12-02-17 10:35:40



 
      近几年来,通过各种渠道对法律常识的宣传与推广,提高了人们法律意识,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信访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老百姓主张权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涉法信访则使法院成为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涉法信访问题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身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于如何解决这项复杂且艰巨的问题,成为我们不得不深入思索的课题。本文是笔者对这一问题粗浅认识的罗列,观点恰当与否以及对策的可行与否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去检验和完善。
      一、 涉法信访的含义
     根据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
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涉法信访则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
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
      二、 涉法信访的成因
      1、法院的工作特点与队伍建设上的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受案量成倍扩大,大量社会矛盾集中在法院。而经法院审判的案件,有胜诉的,必然就有败诉的,败诉
的对法院工作固然有意见,而胜诉的那部分,由于执行难等原因往往执行不了,对法院工作也会有意见,涉法院上访比例大,这是客观的;在主观上,我们自身也存在薄弱环节,审判作风、案件质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也是导致上访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部分上访申诉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
      2、 司法体制与审判制度问题。一方面司法体制上仍未能真正做到审判独立,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地方政府控制,这给司法公正带来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我
国法院再审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往往造成“终审不终”、“无限再审”问题,这也是涉法院上访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首先,“上访告状”作为维护自身权益手段的历史传统的观念在群众心中根深蒂固。自古以来,当百姓感到有冤难伸,有苦难诉的时候
,往往会通过不断地上访来实现自身利益的保护。其次,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的脚步不断地迈进,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因此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当前涉法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再者,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此类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既省了一些费用,又解决了问题,唯信访为“大”、为“上”。
      三、针对当前涉法访产生的原因,分析涉法访中存在的问题
      1、涉法访的出现是公民解决问题非常规的选择。几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公民对其不服的行政行为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解决,犯罪行为可
以在由国家或者自诉人启动的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依照宪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等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本可以成为几乎所有涉法案件的终局裁判者,即司法权为终局权。人民法院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没有跟上法制建设的进程,虽然已经树立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笼统观念,但还没有上升到真正的“法为民所用”。法律价值不仅在于公平正义,同时也存在法律经济的问题,即如何最便捷地利用法律维护正义,尽可能缩短寻求正义的时间,减少正义实现的障碍。而上访正是绕开了正规的法律程序,既浪费了公民时间和金钱,也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还可能将其他机关卷入到混乱当中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秩序,浪费了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由于个别失误的存在,使得老百姓对司法的公正性失去了应有的信任,从而有意地绕开法律程序,造成上访案件的不断增加。
      2、信访指导思想本身存在着某种矛盾。一方面,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权,尤其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所谓信访经验的广泛流传,和它在某种程
度上所起到的示范作用,使得公民或者单位进行信访大有不闹大不罢休的信心和理由,于是,大量本应由基层解决的案件不得已而摆上高级领导的案头。另一方面,我们“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的指导思想,又往往使我们将很多公民或者单位在基层解决不了的案件仍然批回基层,由于群众存在着“闹大好办事”的观念,因此不愿意回到基层解决。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深深地体会到这一矛盾的存在。一方面我们尽量做好每一位上访群众的息访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定期到市中院接回越级上访的案件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这样更增加了解决上访案件的难度。
      四、解决涉法访问题的对策
      1、加强信访理论研究,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关于信访工作机制,理论界进行的研究很少,还没有形成系统有效的理论体系。为此应积极引导理论界、实务界加大研究信
访理论的力度,寻求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
      2、科学界定信访的条件和程序,强化依法办案并且形成终局结论的观念,达到减少涉法信访案件的目的。信访的条件和程序必须规范,要让随意信访、接访、违法信访
、接访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否则,随意信访、接访、违法信访、接访必然造成对信访机制之外原本可以产生终局结论的法律法规的抵触,降低这些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统一性。要树立和强化依靠信访机制之外那些原本可以产生终局结论的法律法规办结案件的信心和观念,并付之于行动,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形成万众一心维护这些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统一性这一局面,从而使使绝大多数案件还没有进入信访程序就结案。
      3、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养,增强群众对法官工作的信任度,减少涉法信访出现的可能。对因办案不规范、不负责任等引发的越级上访,要追究办案人
员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司法质量考评体系,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的涉法上访诱因。
      4、建立诉讼风险预先告知制度。涉法上访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承担了一定诉讼风险后引起的。因此司法机关在立案处理的同时,应将必要的诉讼风险一并告
知当事人,让其对诉讼结果有个大致了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
      5、涉法上访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特点,建立超前防范机制,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预警处理机制,对有可
能发生的涉法上访问题和动向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
      6、依法接访,发挥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减少涉法上访隐患。各级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抓好处理工作,避免因工作方式方法的原因产生
新的上访。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
      综上,使笔者对涉法信访问题的一点粗浅的认识。更多的探索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开展,总之我们在解决涉法访问题的时候,要争取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从而在保障群众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更好地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这正是我们推进法制进程,实现公平、正义追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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