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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违背国际法是彻头彻尾的背信弃义

发布时间:2012-10-09 15:19:25


    从国际法上讲,日本的主权范围应当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这四座岛屿,它对其他陆地、主权或者主权性权利的主张、占领或者控制行为均属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

                                     胡德胜

  构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和平秩序的基础性文件是两份波茨坦会议文件:一是由美国、苏联和英国三国首脑共同商定并于1945年8月2日签署的、针对德国的《波茨坦协定》;二是由中国、美国和英国三国于1945年7月26日签署发表、苏联于次月加入的、针对日本的《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协定》已经由美国、苏联、英国以及联邦德国、民主德国于1990年9月12日共同签署的《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所落实。但是,因中国和俄罗斯(苏联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继承者)都不承认1951年9月8日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而且俄罗斯至今并未同日本签署和平条约、中日和约也并不涉及日本主权范围问题,因此决定日本主权及领土范围的《波茨坦公告》并未落实。

  关于日本的主权和领土范围,《波茨坦公告》第八项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且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而中国、美国和英国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明确声明:“三国之宗旨在于:对于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必须剥夺;以及对于日本从中国所窃取之一切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必须归还中国。对于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其他一切领土,亦务必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

  无疑,《开罗宣言》的内容不仅在《波茨坦公告》中得到了确认,而且构成《波茨坦公告》的实质性内容。

  综合分析《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内容,不难发现,中国、美国、苏联和英国四国当时的基本共识是:第一,对于自1914年7月28日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日本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者占领的一切岛屿,都必须剥夺;第二,对于日本无论何时从中国所窃取的一切领土(包括但不限于东北四省、台湾和澎湖列岛),都必须归还中国;第三,对于日本无论何时以武力或者因贪欲所攫取的其他一切领土,也都必须将日本驱逐出境;第四,将日本的主权范围限定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这四座岛屿之内。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的《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因此,《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效力不容任何人置疑。

  因此,从国际法上讲,日本的主权范围应当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这四座岛屿,它对其他陆地、主权或者主权性权利的主张、占领或者控制行为均属国际不法行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是将日本的“主权”范围限制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这四座岛屿以及由中国、美国、苏联和英国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众所周知,在国际法上,主权在空间范围上包括领陆、领空和领海。所以,日本的主权范围应当仅仅限于这些岛屿的天然陆地范围之内,没有领海、领空,更谈不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日本也无权通过人工填海的方式增加陆地。

  简言之,日本对其他陆地、主权或者主权性权利进行主张、占领和控制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是对构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和平秩序基础性文件《波茨坦公告》的公然否认和挑衅,是彻头彻尾的背信弃义。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出处: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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