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要坚持“三要三不要”原则
发布时间:2012-10-09 15:39:06
法制网记者丁国锋 9月22日在苏州昆山举行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叶青认为,应对新刑事诉讼法,要坚持“三要三不要”原则。
叶青解释认为,三要的原则是,第一个要,要以加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第二个要,加害人必须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三个法定条件同时具备,加害人要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第三个要,要将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严格控制所规定的两类案件中。三不要的原则是,第一不要过分强调金钱、经济赔偿,以免出现“以钱买刑”舆论,影响司法公信度;第二个不要担心侦查权会被滥用。因为现在有一套程序在这里头,要报送检察院备案,审查后将结果公开;第三个不要将公诉案件的和解与自诉案件的和解相混淆,公诉案件着重在社会关系修复,自诉案件的和解侧重点主要是重程序,撤销自诉。
文章出处: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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