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肖妤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行政程序法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均致力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权力的重要措施。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实施3年多来,透明政府建设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信息公开方面,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屑公开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政府财政预决算信息更是一度被许多部门视为“秘密”。在公众的热切期盼下,今年4月份以来,相继有国务院部门公开“三公”经费。《条例》中有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在此语境下,中央政府推出从中央到地方“三公”经费全公开的时间表,称得上是顺应民心和时势的历史性进步。
政府信息公开首要的价值在于尊重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是公民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的必由之路,是建设法治、民主国家的前提。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而此次“三公”经费的公开挑战了传统偏见。“三公”经费的公开已成为大街小巷的热点话题,这有利于促进公民切实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行政活动中充分行使自己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利。为促进“三公”经费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出以下建议。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其一,明确《条例》中的相关概念。《条例》规定中出现了有的模糊性用语,使得行政机关容易利用其模糊标准自行衡量是否对申请人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不应归政府所独享,即意味着获取政府信息并不仅局限于与信息有关的直接当事人,任何人都可以向掌握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申请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获得相应的信息。《条例》应当尽快界定何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标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概念等,减少行政机关公布信息的决定权,也可以借鉴美国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废除行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等拒绝公开信息的规定,避免行政机关借模糊的“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等托词不当行使行政职权。
其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主体。我国实行信息公开的主体严格上讲仅包含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践生活中当事人申请获取的重要信息多由不同的机关掌握,而有些信息是由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或团体以及国有公司拥有的,《条例》并未规定对于这些信息的公开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在这方面可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规定,如美国在其《信息自由法》中规定该法适用于联邦政府的所有行政机构,包括行政部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股的公司、其它在政府的行政部门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独立的管理机构。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可以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向纵深发展,不仅各级行政机关,其他各类掌握政府信息的主体都应被纳入公开信息的范围,这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其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多样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根据当前社会基本情况和实践活动的特点,选择适于与民众沟通的、合理的信息公开方式,以更经济、有效的方式来公开政府信息,从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按我国台湾地区叶俊荣教授的说法:“在人民、政府、信息所成的三角关系中,靠电子卷宗将政府、民众的互动关系改变。”的确,随着现代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渐渐成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流媒介,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构建“电子政府”,主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中央去年提出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也是适应互联网的产物。近几年“微博”这一网络上的新型交流应用逐渐流行起来,“网友们”通过该应用发布信息,查看消息,2011年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应的“郭美美”等事件就是通过微博传递的。政府机关可以利用微博传递消息迅速、便捷的优势,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其上,方便公民及时知晓。
深化“三公”经费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第一,进一步规范财政预决算信息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定义务。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享有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天经地义。政府官员要改变公开政府信息是对民众的恩赐的陈旧观念,认识到公开包括财政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是法定义务,无可推卸;深化“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程度,实现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目前的“三公”经费的口径较窄,很多部门公布的是“财政拨款预算数”,这样的“小口径”,把更庞大的事业收入、预算外收入等排除在外;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国务院主管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标准,明确项目、统一标准,尽量详细地公开财政信息。例如接待经费的人数、出国出访人员、公车数量等,避免因模糊公开引起的质疑;保障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对于在公开中造假、数字游戏,隐形处理政府信息等虚假公开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拒绝公开预决算信息是违法行为,公开虚假的信息也是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启动责任追究,否则信息公开就变为数字游戏。
第二,促使国家公共财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首先,加快公共预算体制的改革。目前中央和地方普遍只是预算公开的初级阶段,没有涉及到老百姓最希望看到的细账和小账。政府一方面要满足公众公开信息的诉求,规范、详尽地公开政府账本,另一方面,应当科学设置财政预决算科目,改革完善预决算体制。其次,强化财政预算的权威性。很多政府部门不愿意公开财政信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部门预算与决算差异很大,政府财政预算的权威性不足、监督不力,在实际工作中经费的使用随意性比较强。实践中政府工作的计划性不足,财政预算的编制比较随意,实施起来经常变动。
第三,逐渐扩大“三公”经费公开的区域范围。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都要积极跟进中央部门,最终实现公共财政信息的公开。北京市政府部门已经公布“三公”经费等政府预决算信息,成为首个公开“三公”经费的省级区域,各地政府开展这一工作已经刻不容缓。另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公用企事业单位只要使用财政资金用于公务活动,也应公开“三公”经费。虽然,有些部门的经费支出包含在其主管行政机关公开的数据中,但是都很不细致,基本上属于“笼统公开”。
“三公”经费的公开,牵一发动全身,不仅直接触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政府财政预决算体制的改革,并进而推动政府工作机制的完善。通过“三公”经费的公开,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压缩“三公”经费,进而促进政府廉洁自律,降低行政成本,促使公共资金的使用更加科学、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三公”经费的公开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契机,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逐渐推进,不仅公众知情权将进一步实现,而且也会营造公平的社会氛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