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英军
一、日本窃取钓鱼岛与甲午战争中日军大胜相关
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以秘密的内阁会议决议的方式,以所谓“先占”为其法理依据,窃取中国的钓鱼岛列岛。不过中日学者诸多研究成果表明,由于中国在历史上对于钓鱼岛列岛拥有固有的领土主权,日本所谓“先占”不能成立。
1885年日本内务省大臣山县有朋,通过冲绳县驻东京森本大书记传达命令,指使冲绳县令西村舍三用“无人岛久米赤岛、外二岛(久场岛、鱼钓岛)”之名,派人前往勘查。
同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致函内务大臣山县有朋,指出所谓久米赤岛、久场岛、鱼钓岛,当时清国《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不但早已经为清国册封旧中山王之使船所详悉,而且已各有定名,作为航海琉球的颇为明显的目标。因此,西村舍三对在岛上建立国标一事表示疑虑。
10月21日外务大臣井上馨复函内务大臣山县有朋,为洽商冲绳县与清国之间散在无人岛久米赤岛、外二岛,拟在冲绳县实地勘查之后建立国标事函复如下:
“第315号关于对久米赤岛及另外两岛调查情况的呈文
查该岛屿与清国国境接近,前经勘查,其面积较大东岛为小,而且清国已各定有岛名。近时清国报纸揭载我政府占据台湾近旁清国所属岛屿之传言,对我国抱有猜疑,频促清国政府注意。当此之际,急于公开,建立国标,必招致清国之疑虑。所以,当令差向实地勘查者,只就港湾形状并土地物产有无开拓前途,提出详细报告;建立国标及着手开拓等事,应伺他日之机会方可行事。
而且前次勘查大东岛之事及此次勘查之事,皆不可在官报及报纸上刊载。所申敝见,务请分别予以注意,谨此奉复,幸望核夺。
冲绳县令 西村舍三
明治18年(1885年)9月22日”
山县有朋急于用在中国台湾近旁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上建立“国标”的主张,遇到了西村舍三和井上馨两位官员质疑,他们皆承认清徐葆光著《中山传信录》一书所记的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早巳各有定称,急于公开建立国标,必然遭到中国的反对。
1894年12月27日,内务大臣向外务大臣发函磋商如何回复一年前(1893年11月2日)冲绳县知事第三次申请设立航标一事。公文如下:
“外务大臣子爵 陆奥宗光钧鉴:
为在久场岛、鱼钓岛树立管辖航标事,如附件甲所示,冲绳县知事早已承保在案。关系此件之附件乙,系明治十八年时,业经与贵省磋商后,以指令下达。唯因今昔情况已殊,故拟以另文将此事提交内阁会议审议。特此先行协商,敬希核夺。
内务大臣子爵 野村靖”
1885年-1895年“内阁会议”前,当时日本政府虽然觊觎钓鱼岛,但对于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的事实有所认识,也对中国的反应有所顾忌。1885年与1895年两个不同时期,日本政府对是否窃取钓鱼岛态度截然相反,不是因为日本对钓鱼岛是否是无主地的判断有所变化,其根本原因在于所谓“唯因今昔情况已殊”。
从此公文中可以看出,这个机会就是甲午战争中日军大胜这个时机,“唯因今昔情况已殊”就是指当时日军胜局已定,不必忌惮中国。1895年1月14日的所谓“阁议”正是在此背景下窃取钓鱼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