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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在经济犯罪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2-10-15 14:35:41


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的过渡阶段,经济犯罪问题十分突出。而我国现有刑法应对经济犯罪的手段较为单一,效能也极其有限,这就迫使我们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重新审视经济犯罪及其刑法对策问题,并以新的视角去探索能够使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发挥最大效能的新型刑事司法模式

刘新凯 赵剑 郝卫国

  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的过渡阶段,经济犯罪问题十分突出。与严峻的经济犯罪形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不尽合理,其所能提供的应对经济犯罪的手段较为单一,效能也极其有限,这就迫使我们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重新审视经济犯罪及其刑法对策问题,并以新的视角去探索能够使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发挥最大效能的新型刑事司法模式。合理运用刑事和解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既不会破坏经济犯罪罪刑关系的总体协调,也不会因国家公权力的缺位使民众对刑法规范产生普遍的不信任感。

  刑事和解在经济犯罪

  中运用的基本理论问题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其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笔者认为,就目前状况而言,刑事和解不适宜运用于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利益的经济犯罪(如食品生产销售和医药卫生领域的经济犯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经济犯罪常业犯。对这几类经济犯罪主体而言,进行经济犯罪已经成为他们一种经常性的、唯利是图的冒险投机。他们虽然估算到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或前科对自己的不利影响,但仍在高额利润率的刺激下实施犯罪行为。假如对于这些犯罪主体适用刑事和解,会使他们认为这种处理充其量不过是此次“投机生意”的失败,而非受到国家的刑罚处罚。甚至会有个别经济犯罪主体仅将对被害人的赔偿当作必要的营业支出成本,进而在今后的经营中将赔偿费用转嫁给其他市场主体。因此对该类主体适用刑事和解不仅难以达到使其真诚悔罪、复归社会的目的,甚至还会严重损害刑法防卫社会、维护被害人权益的机能。

  综上所述,对上述经济犯罪主体应倾向于适用自由刑,并考虑在今后时机成熟之时在刑法中增设剥夺职业资格刑,以剥夺他们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资质基础。

  刑事和解在经济犯罪

  中运用的合理性论证

  市场经济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社会经济秩序并不必然仅仅依靠国家公权力加以维护,刑事法治也并不必然是以国家意志为基准的法律规则之治,多元化的价值观和多元化的犯罪处理模式会使现代刑事法治更富成效。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强大的惩治经济犯罪的力量,但国家应对经济犯罪的手段及期待达到的目的都还比较单一。

  作为一种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刑事法治内在价值的需求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适用刑事和解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符合为市场经济刑事法治所推崇的公正、自由、效率等基本价值。

  我国传统诉讼模式虽然将公正作为价值目标之一予以追求,但是公平或正义在现实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中具有变幻莫测性,导致并非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公诉机关很难替代自治的、负责任的当事人,使其愿望得到尊重、利益得以保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程序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的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机会,从而使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鸣和支持。

  从刑事法角度出发,讲求效率就要求司法机关尽快揭露、证实犯罪,及时给予犯罪人相应的制裁,拖延的刑事制裁会使得刑事法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功能减弱。根据一定原则或标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和解的方式解决,无疑将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经济政策,实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种经济领域重大改革在极大激发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犯罪数量激增的过程。笔者认为,刑罚预防功能是该系统工具中的一种,虽然重要,但并不是最主要的,刑事和解与和谐社会的主旨以及“宽严相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所体现的理念相契合,将使其在中国的推广运用中具备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基础。

  推行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障碍之一就是被害人强烈的报复观念。传统杀人、抢劫、强奸等自然犯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对犯罪行为存有切肤之痛而心怀怨恨,很难对加害人的认罪回应以宽容的谅解。与这些自然犯罪不同,经济犯罪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法定犯罪,虽然会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但由于其性质以及危害性较传统自然犯罪难以为被害人所直接感知,因而不会像传统暴力犯罪或财产犯罪那样,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充满敌意的报复情绪。因此在经济犯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不会招致被害人的反感,反而有利于实现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平抚被害人的情绪,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从而实现案件的顺利解决,使刑事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隐蔽性较强,没有什么明显标志,而且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犯罪的取证难度。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严重经济犯罪取证难现象十分突出,诉讼打击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罪行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存在,其侦查取证、审查起诉难度并不因为案件性质较轻而有所降低。随着当事人主义对抗因素的增加以及程序正义理念的确立,刑事普通程序的诉讼成本必将进一步加大,诉讼效率问题将更加严重。轻微刑事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必将分散司法机关的精力,进而影响到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而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在被告人真诚认罪的基础上,将其运用于经济犯罪案件能快速、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经济犯罪案件的责任归属问题,这些案件中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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