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从事个体经营的李刚(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已经离异的张玉(化名)。相处时间不长,两个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因为李刚的公司需要人手,张玉就把自己的一个“朋友”刘林(化名)介绍给了李刚。刘林工作比较认真负责,李刚对其很欣赏。
2010年4月,李刚出了一场车祸,住院治疗了1个多月。其间,李刚把公司事务都交给刘林打理。李刚出院后,发现刘林不辞而别,而且他经手的账目上差了2100元钱。最信任的朋友欺骗了自己,这可把李刚气坏了。回到家,李刚把张玉狠狠训了一顿:“都怪你,你怎么认识这样的朋友!现在他拿钱跑了,你说我到哪儿找他去?”张玉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在李刚的一再追问下,张玉吞吞吐吐说出了真相:刘林不是别人,他是我的前夫,当时看你需要人手,他又没什么事干,也挺困难,我也没多想,就把他介绍给你了。李刚一听更生气了,“好啊!原来你们是合伙骗我!你这样做对得起我吗?”张玉称刘林拿钱跑了的事与她不相干,她事先并不知情。
李刚冷静下来一想,这事可能张玉真的不知道,平时看张玉也不像那样的人。可不管怎么说,这口气他还是咽不下去。于是,李刚指使张玉到公安机关报案,就说刘林在其家中抢走了人民币20200元。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十分重视,迅速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刘林“抓捕归案”。
经调查,办案民警发现刘林不具备作案时间,据刘林“交代”,他离开李刚的公司前,曾将2100元货款交给了张玉。张玉在报案时对此却只字未提,另一方面张玉报案时所说的时间、地点十分明确。看来两人中肯定有一个人在说谎。
在办案民警强大的心理攻势下,张玉承认是李刚逼自己报假案,刘林离开公司时确实将2100元货款交给她了,钱被她买衣服花了,她怕李刚怪罪,就推到了刘林身上。张玉还说李刚让她报假案她就报了,根本不知道是犯法。
龙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之规定,判被告人李刚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张玉另案处理。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
对诬告陷害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