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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两大涉黑团伙百余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9 09:12:57


    本报记者史万森

  本报通讯员任勇飞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赤峰市影响恶劣的涉黑团伙首犯周强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对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5月17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公开对周强涉黑案中的72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有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2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8人被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33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对郭彦峰涉黑案中的3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被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20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

  至此,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两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重点跟踪办理,涉及106人的两起特大涉黑案件一审完毕,铲除了威胁赤峰市元宝山地区、喀喇沁旗和锡林郭勒西乌旗白音花矿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两大涉黑团伙,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矛盾纠纷牵出两大涉黑团伙

  2010年11月,郭彦峰因煤炭买卖纠纷与周强发生矛盾,遂纠集赵国志、姚博到周强办公室,持刀对周强头部、胳膊等部位猛砍,致周强构成失血性休克,重度颅脑损伤,左肘关节不完全离断,构成重伤。郭彦峰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随着郭彦峰故意伤害案审讯的深入,周强被砍案的黑幕逐渐揭开,两大涉黑团伙浮出水面。结合此前自治区公安厅“打黑办”在2006年转办的公安部的涉黑线索,赤峰市公安局于2010年11月3日对周强、郭彦峰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周强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先后成立鑫泉浴池、强辉公司等经济实体作为据点,并召集、纠合周颖、刘青松、陈云鹏、张辉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基本稳定。

  该组织通过各种手段聚敛钱财,用于支持和维系该组织和成员的基本生活开支,实施故意伤害、组织妇女卖淫、盗窃、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销毁公司会计账簿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长期非法垄断经营煤炭市场,形成一定势力。

  程序复杂案件办理难度大

  2010年12月13日,周强涉黑案第一批犯罪嫌疑人报捕,共涉及20人,涉嫌主要犯罪5类,案卷材料15册,证据材料450页。

  至两案移送审查起诉,专案组先后共数批次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5人,审查供述及证言材料数千份。经过审查后决定依法批准逮捕涉案人员73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涉案人员12人,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报捕(追漏)6人。准确、及时的批捕既保障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因案情重大,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高度重视,侦监处专门指定两名办案人员跟进该案,随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在赤峰市检察院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因案情复杂、取证困难向自治区检察院报请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分管检察长郑锦春要求侦监部门特事特办,对羁押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对涉及延押条件的案件事实锱铢必较,既要保障侦查需要,又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至该案侦查终结,自治区检察院共受理报请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27人次,其中报请一次延押66人次,二次延押58人次,三次延押3人次。

  由于自治区检察院侦监处一直对该案进行专案跟进,办案人员通过动态监督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对基本案情已烂熟于胸。在进行延押审核时严把事实关、条件关,整案脉络清晰,审核重点突出,均在最短时间内准确作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对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获取关键证据、突破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审宣判涉黑团伙终受严惩

  2011年11月起,赤峰市检察院就周强、郭彦峰涉黑案分批次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紧张的法庭调查和激烈的庭审辩论,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各被告人的嚣张气焰荡然无存。2012年5月4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周强、郭彦峰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并于5月17日进行了公开宣判。

  周强涉黑案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刘青松、芦朝辉、李玉生、张伟、李卫东、于聪颖、牟益群、张辉、魏久忠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玉梅、季云飞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周颖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谭旭东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靳玉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他58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了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5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刘青松、芦朝辉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和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被依法追缴。

  郭彦峰涉黑案中,郭彦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被限制减刑;被告人郭延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他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被告人郭彦峰、郭延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和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被追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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