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周党镇李楼村的报账员朱某,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19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30天,共计获利3316.36元,结果,得不偿失被判刑。10月2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报账员朱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朱某,49岁,现任罗山县周党镇李楼村的报账员。2011年初,罗山县人民政府因修建北安路征用了朱某所在村委会的部分土地,并通过财税部门支付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朱某到当地财税部门代领了该村群众的征地补偿款,财税部门给其出具了金额为1984743元的现金支票。朱某将此款取出后存入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农行卡。
同年4月14日,朱某将其中的190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农业银行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同年4月22日将此款赎买,获利747.46元;同年4月25日,朱某再次将190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农业银行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于同年5月17日将款赎回,获益2568.9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将挪用公款获利的非法所得3316.36元退交法院。
2012年8月22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依法通知朱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朱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190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9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但其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前归还了全部公款,并在审理过程中,上交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